04.09 實務|監察機關監察事項管轄的確定

實務|監察機關監察事項管轄的確定

實務|監察機關監察事項管轄的確定

監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監察事項的管轄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明確了管轄的基本原則、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和級別管轄的變通、指定管轄、管轄爭議的解決,但準確適用這些規定,還需要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分析研究。

一、確定管轄的基本原則

監察法第十六條一款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的監察事項。此條規定明確了監察管轄確定的基本原則是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首先,“管理權限”應當是指被監察對象的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即被監察對象的組織人事關係由哪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其所涉及的監察事項則由相對應的監察委管轄。對於組織人事關係不屬於本級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被監察對象,則不具有管轄權。“管理權限”確定級別管轄的層級。其次,“本轄區”是指本級監察委所在的省(自治區)、盟市、旗縣區的行政管轄區域,各級監察委只能管轄本行政轄區範圍內的被監察對象及其所涉及的監察事項。“本轄區”確定地域管轄的範圍。簡而言之,各級監察委原則上只對本行政區域內,本級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被監察對象及其所涉及的監察事項具有管轄權。如省級監察委原則上只管轄本省區內省管幹部所涉監察事項。

二、級別管轄的變通

監察法第十六條二款規定了級別管轄變通的基本原則和例外。根據該款規定,提辦原則上只能跨一級,即上級監察委只可以辦理級別比其低一級的監察委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而不能隨意向下延伸管轄權。同時該款又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在必要時上級監察委可以辦理其所下轄各級監察委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何為“必要時”,一般是指相關事項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或疑難複雜辦理難度大,辦理干擾阻力大,下級監察委辦理困難等情形。

三、管轄爭議的解決

監察法第十六條三款規定了管轄爭議的解決,各級監察委出現管轄爭議的,應當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管轄爭議一般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被監察對象因職務調整、工作調動而產生管理權限、工作地區變化,導致不同的監察委對其所涉及的監察事項均有管轄權;二是在共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中,相關涉案人員或所涉及的違法犯罪事實因歸屬不同的監察機關管轄,而產生管轄爭議。

四、指定管轄與報請管轄

監察法第十七條一款二款分別規定了指定管轄和報請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監察委將本應當由其本級所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指定的下級監察委辦理;或將下級監察委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根據本款規定,指定管轄可以跨多個層級,即可以指定任意下級監察委管轄相關監察事項。如省級監察委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既可以指定市級監察委管轄,也可以指定旗縣級監察委管轄;省級監察委也有權將市級監察委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旗縣級監察委管轄,也有權將旗縣級監察委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市級監察委管轄。

報請管轄,是指本應由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因為事項重大、複雜,查辦困難或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便於辦理,而請求移送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五、監察職責與管轄的協調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不同職責對應的監察事項也不相同,監督所對應的監察事項包括開展廉政教育、對依法履職、廉潔從政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包括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處置則包括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領導人員問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這些監察事項有的涉及管轄問題,有的不涉及,工作中需要根據管轄的規定予以協調。

(一)監督的管轄問題

開展廉政教育,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監察委履行監督職責的日常性工作,通常情況下不會產生管轄的爭議,所以一般應當根據地域管轄的原則,由本轄區監察委開展相關監督工作為宜。

(二)調查的管轄問題

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調查工作容易產生管轄爭議和管轄變更問題。對此應根據前述的管轄爭議產生原因以及需要變更管轄的原因依法指定管轄、報請管轄或者由上級監察機關提辦。

(三)處置的管轄問題

1.在對職務違法調查過程中如果出現管轄變更,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或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確定處置管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依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因負責調查的監察委對其沒有管理權限的被調查對象無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

2.涉嫌犯罪案件如果在監察委調查期間因法定原因變更管轄,那麼在監察委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就會涉及審判管轄的協調確定問題。因為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承辦案件的監察委所在轄區與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不一致時,在移送起訴時應當明確審判機關,並由檢察機關商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審判管轄。

(四)監察委與偵查機關管轄的協調

監察委在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被調查人或共同犯罪人、行賄人另外還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情況。但監察法僅對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在第三十四條二款規定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因此,共同犯罪人、行賄人涉嫌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根據監察法第四條二三款的規定,移送其他機關立案偵查。

实务|监察机关监察事项管辖的确定

(自治區紀委監委第十紀檢監察室 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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