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監察法釋義: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監察法釋義: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管轄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管轄的規定。

規定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有利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及時移送其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發揮相關機關反腐敗的協同配合作用,確保監察機關及時查處各種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明確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避免爭執或推諉。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了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因此,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審判、審查起訴、刑事偵查、治安行政管理、審計等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此處規定的公職人員是指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大類人員。此處規定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除了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七類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還包括其他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為加強協調配合,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問題線索移送機制。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監察機關對同時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犯罪和其他違法犯罪的被調查人案件的管轄權。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此類案件,是加強黨對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領導的具體體現。監察機關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反腐敗所涉及的職務犯罪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主體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隱蔽,案件內容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一種方式,除了查清違法犯罪問題外,還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被調查人,促使其講清問題、認識錯誤,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

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被調查人其他違法犯罪案件時,需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其他機關協助的,其應當給予協助。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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