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件移送審理後,又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文某,中共黨員,某行政機關公務員,於2013年至2014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2.8萬元。2018年2月被某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4月,該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部門將該案移送本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2018年5月,在審理階段審查調查部門又發現文某新的違紀違法問題。


「以案釋法」案件移送審理後,又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如何處理?



【黨紀評析】

該文作者贊同第三種意見。雖然黨紀案件中沒有“中止審理”的概念,但《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1999年1月15日監察部第8號令發佈,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了發現被調查人有新問題,需案件移送單位補報證據或說明的,可以中止審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了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所以可以依照或參照規定,案件審理部門先中止審理,再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本案中,在文某案件審理階段,審查調查部門又發現其新的違紀違法事實,應當屬於《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經分管審理的領導批准後中止審理:……(三)發現被調查人有新問題或被調查人提出新的辯解,需案件移送單位補報證據或說明的”規定的“新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重新調查,不太妥當。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四)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重新調查的前提,是移送審理的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才能退回重新調查。而本案移送的事實經審理後認為已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只是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需要作出處置。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件審理部門應將該案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證,這種觀點雖然基本符合要求,但未對審理時限作出明確安排,存在瑕疵。

第四種觀點認為可以繼續審理,按程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也不穩妥,會造成重複審理,短時間內給予兩次處分,也會給社會以黨紀政務處分不嚴肅的影響。基於保護被審查調查人的正當權益、避免重複審理、節約資源等方面的考慮,相關規定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新的違紀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先行審理,而應將前後違紀違法事實合併審理,並給予處分。


「以案釋法」案件移送審理後,又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如何處理?


綜上,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審查調查對象因被發現新的違紀違法問題而重新置於審查調查階段以致本案暫不宜繼續審理,不屬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退回審查調查部門重新調查,也不宜繼續審理,而是應當先中止審理,再將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完善證據。待補充審查調查完畢後,再將證據移送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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