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買車」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今早,一條關於北京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文章刷遍了朋友圈——《北京個人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數逼近36萬,新申請者或將七年後才能排到》。眾所眾知,在北京搖號真的是靠運氣,很多人因為這個轉投到新能源汽車上。因為新能源汽車不用搖號,但是需要申請。沒有到,今天這樣一個新聞讓申請新能源牌照的人也“涼涼”了。所以,很多人不得不去外地掛牌或者購買別人的指標或者“借名買車”。至於“借名買車”這個模式,其中還是存在很多法律風險的,比如接下來這個案例。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買車”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小於雖然還沒有買車,但是成功的搖到了號。他為了避免車牌號碼過期,就把這個資格借給了朋友小顧使用。小顧買了一輛帕薩特,並將車登記在小於的名下。2011年11月14日晚,小顧在北京市朝陽北路外側的輔路上行駛時,不小心將正步行過輔路的尹女士及其懷抱的1個月大的小外孫女撞倒。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顧負事故全部責任,車輛未投交強險。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買車”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事發後,尹女士兩次前往醫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4.3萬元。而小顧出於愧疚,賠了尹女士3萬元。可尹女士覺得這點賠償連醫藥費都不夠,更何況還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精神傷害。在就賠償問題多次商討未果的情況下,尹女士把司機小顧和登記車主小於一併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9.2萬餘元。

庭審過程中,小顧和小於均辯稱,小於只是登記車主,車輛實際是小顧的,但倆人卻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應以登記為準。而且小於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並允許小顧駕駛該車,致使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我當事人不能通過保險獲得賠償,小於的行為存在過錯,所以理應和小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買車”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小顧賠償尹女士各項經濟損失7.6萬餘元,小於承擔連帶責任。

因不服一審判決,小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買車”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律所觀點:除了案件中提到的這種情況,其實“借名買車”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風險。比如,如果小於因為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話,他名下的所有財產都將是被執行的對象。那麼,小顧的車因為掛在小於的名下,也有可能被執行。

車輛所有權登記證載明的登記權人為所有權人。正因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訴,法院會根據車輛登記情況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法院據此作出查封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儘管作為實際購買人和使用人可以作為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並在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情況下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這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訴訟過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證據以證明其確為所有權人,否則法院也很難支持,從而陷入車財兩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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