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今早,一条关于北京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文章刷遍了朋友圈——《北京个人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逼近36万,新申请者或将七年后才能排到》。众所众知,在北京摇号真的是靠运气,很多人因为这个转投到新能源汽车上。因为新能源汽车不用摇号,但是需要申请。没有到,今天这样一个新闻让申请新能源牌照的人也“凉凉”了。所以,很多人不得不去外地挂牌或者购买别人的指标或者“借名买车”。至于“借名买车”这个模式,其中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风险的,比如接下来这个案例。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小于虽然还没有买车,但是成功的摇到了号。他为了避免车牌号码过期,就把这个资格借给了朋友小顾使用。小顾买了一辆帕萨特,并将车登记在小于的名下。2011年11月14日晚,小顾在北京市朝阳北路外侧的辅路上行驶时,不小心将正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1个月大的小外孙女撞倒。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顾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未投交强险。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事发后,尹女士两次前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3万元。而小顾出于愧疚,赔了尹女士3万元。可尹女士觉得这点赔偿连医药费都不够,更何况还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精神伤害。在就赔偿问题多次商讨未果的情况下,尹女士把司机小顾和登记车主小于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2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小顾和小于均辩称,小于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是小顾的,但俩人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以登记为准。而且小于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小顾驾驶该车,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当事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小于的行为存在过错,所以理应和小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小顾赔偿尹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小于承担连带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小顾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再次提示,“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律所观点:除了案件中提到的这种情况,其实“借名买车”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风险。比如,如果小于因为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将是被执行的对象。那么,小顾的车因为挂在小于的名下,也有可能被执行。

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法院会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法院据此作出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尽管作为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证据以证明其确为所有权人,否则法院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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