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南寧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條件要求明細出爐

7月26日,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印發了《南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各流程及材料清單的通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條件要求明細出爐。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無法提供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供由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屋產權情況說明;

2.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3.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4.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5.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提供有批准權的國資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如涉及自治區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書面意見;

6.涉及司法處置的,提供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通知書。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該規定執行。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無法提供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供由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屋產權情況說明;

2.出讓合同對土地轉讓有約定的,符合原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

3.在建工程轉讓的,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個人住宅用地外的其他用地類型,還需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辦理轉讓的書面意見;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變更登記或轉讓;

6.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提供有批准權的國資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如涉及自治區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作價出資(入股)批准文件對土地轉讓有其他限制內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規定;

3.在建工程轉讓的,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6.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提供有批准權的國資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如涉及自治區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授權經營批准文件對土地轉讓有其他限制內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規定;

3.在建工程轉讓的,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6.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提供有批准權的國資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如涉及自治區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五)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承租人已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按時交納土地租金;

3.租賃合同對轉讓有約定的,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合同中對轉讓沒有約定的,經過市國土資源局批准;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辦理轉讓的書面意見;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轉讓;

6.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提供有批准權的國資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如涉及自治區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一)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

2.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出讓合同對土地出租有約定的,符合合同的約定內容;

3.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按照抵押協議的約定;

4.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進行出租;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作價出資(入股)批准文件對土地出租有其他限制內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規定;

3.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4.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出租;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授權經營批准文件對土地出租有其他限制內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規定;

3.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4.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出租;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五)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承租人已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按時交納土地租金;

3.租賃合同對出租有約定的,符合合同的約定內容,合同中對出租沒有約定的,經過國土部門批准;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出租;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一)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無法提供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供由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屋產權情況說明;

2.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辦理抵押;

3.主合同合法,屬借貸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出讓合同對土地抵押有約定的,符合合同的約定內容;

3.在建工程抵押的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提供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6.主合同合法,屬借貸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作價出資(入股)批准文件對土地抵押有其他限制內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規定;

3.在建工程抵押的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登記未註銷前,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6.主合同合法,屬借貸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授權經營批准文件對土地抵押有其他限制內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規定;

3.在建工程抵押的,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抵押;

6.主合同合法,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五)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抵押具備的條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2.承租人已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按時交納土地租金;

3.租賃合同對抵押有約定的,符合合同的約定內容,合同中對抵押沒有約定的,經過市國土資源局批准;

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抵押權人同意;

5.已設定查封登記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抵押;

6.主合同合法,屬借貸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如看原公共頁面,可向“南寧微樓市”公眾號發送關鍵詞 “南寧土地二級市場附件” 即可收到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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