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寧波海曙區檢察院委託統計事務所開展專項社會調查顯示,95.7%的受訪者認為廣告推銷電話對他們而言已成為“騷擾電話”,認為“影響很大”和“影響較大”的受訪者合計比重高達81.6%。檢察官督促解決問題,寧波市通信管理局答覆是“對騷擾電話進行處罰,目前尚無法律依據”。(25日檢察日報)
騷擾電話早已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在各地,治理廣告推銷類騷擾電話的職能部門是通信管理局。今年1月有寧波市民質疑通信管理部門是管不了還是不作為?寧波市通信管理局回覆稱“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騷擾電話進行定義與處罰的法律法規。”面對檢察官督促解決問題,該部門說法依然是“無法律依據”。
目前治理騷擾電話真的沒有法律依據嗎?事實並非如此。媒體梳理出《廣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就與騷擾電話相關,可作為治理的法律依據。另外,騷擾電話也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1條,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處罰。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騷擾電話進行定義與處罰的法律法規。但如果有關部門下決心治理騷擾電話,現有法律法規完全可以作為依據。而幾個月前,樓盤推銷電話騷擾寧波120被媒體關注後,寧波市通信管理局約談了問題企業,並停止所有問題電話號碼的接入服務,應該也是依據了相關法律法規。
換言之,“無法律依據”從表面上看是有道理的,但梳理相關法律就會發現這是一種藉口。有關部門之所以不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治理騷擾電話,主要原因還是不積極作為,因為在騷擾電話隱蔽性較強的情況下,治理要付出較大的精力和人力等成本,當有關部門不願為此投入精力和監管成本時,就會找理由辯解。
當然,通信管理部門的這種藉口,也提醒立法部門針對騷擾電話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既明確騷擾電話的法律定義,又明確騷擾電話不同情節的不同處罰力度,同時還要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職責,並把監管情況納入相關考核範圍。鑑於騷擾電話涉及多部門職責,有必要建立長效聯合治理機制。
目前,治理廣告推銷類騷擾電話的職能部門雖然是通信管理局,但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涉及多個部門。比如根據《廣告法》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這裡的“有關部門”應該是指廣告管理部門。
再如,騷擾電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顯然應該由公安部門來處罰。又如,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只質疑通信管理部門是不夠的,相關部門都需要反思自己在治理騷擾電話、垃圾短信中的角色,是否盡到了自己責任?
很顯然,治理騷擾電話首先需要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法律規定積極作為,對於各方投訴、反映的問題嚴格依法查處。其次,需要公眾向有關部門積極投訴騷擾電話,為監管執法提供線索。另外,需要立法部門針對騷擾電話制定專門法律法規。當然,有立法權的地方可以先行制定專門法規。
坦率說,騷擾電話變成社會公害是集體縱容的結果,從監管者到運營商再到用戶,都沒有從各自角度堅決對騷擾電話說不。所以,集體縱容的結果就需要“集體治療”。既然從技術上說治理騷擾電話並不存在難度,那麼就剩下嚴格監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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