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竟是事故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消費者獲3倍賠償

新車竟是事故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消費者獲3倍賠償

好不容易攢錢買臺新車,修車時發現新車竟是事故車修復後再行出售的。近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檢察院的支持起訴下,消費者楊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汽車銷售公司返還了購車款,並進行了賠償。

今年1月,吉首市檢察院收到了一份支持起訴申請書,申請人楊某因懷疑自己被詐騙,請求檢察院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後該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立案受理。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楊某和丈夫葉某是瀘溪縣浦市鎮的一對農民夫妻,2017年9月26日,二人用辛苦積攢的錢購買了一輛多用途乘用車,購車款加購置稅、保險費等共花費了9.6萬餘元。

一個月後,因楊某駕駛不慎,將車輛右側尾燈處剮花,在將車輛送修的時候,修車師傅的一席話讓楊某很吃驚。原來,這輛“新車”系事故車輛修復後再行出售的。楊某多次與汽車銷售公司溝通,經過工商部門的調解,汽車銷售公司依舊拒絕讓步,走投無路的楊某隻得向檢察院尋求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對該案進行仔細審查後,承辦檢察官認為車輛買賣事實清楚,工商部門現場筆錄和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書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認定了案件事實:汽車銷售公司以新車價格將事故車輛修復後出售給楊某,涉嫌經營者欺詐。除應退還購車款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還應支付汽車價款3倍的賠償。楊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吉首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了支持起訴意見書。

今年3月5日,吉首市法院判決楊某與汽車銷售公司汽車買賣關係無效;楊某退還車輛,汽車銷售公司返還楊某購車款7.58萬元,並賠償楊某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以及因多次維權產生的其他費用共計2萬餘元;因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該公司對楊某另行賠付3倍的車輛價款22.74萬元。該汽車銷售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經湘西州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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