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消費者...總有個角色讓我們接觸知識產權!


福檢微普法 | 創業者、消費者...總有個角色讓我們接觸知識產權!

履行檢察職能 保護知識產權

【 福檢微普法 第十八期 】

——【知識產權系列】——

今天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21世紀,隨著科技的發展,知識產權與人類的衣食住行緊密相連,在推動經濟健康發展方面更是展現出重要的社會價值和商業價值,因此受到各類社會主體的高度關注,但同時也成為了犯罪分子覬覦的對象。

鑑於當前侵犯知識產權形態

呈現多樣化、智能化、網絡化

不管創業、運營、消費...

總有一個角色能讓我們接觸知識產權

福檢君將通過與我們生活

息息相關的三個元素,以案釋法,

為您解讀刑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

重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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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講:黃柳 刑檢一部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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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公司軟件—不應成為個人創業之基!

基本案情

深圳市S科技有限公司於2014年註冊成立,自主研發了一系列數據採集軟件、客戶端軟件等,併為客戶提供技術服務。

吳某於2016年4月至同年6月在該公司擔任技術部項目經理,工作期間按職務需求能接觸到該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一整套“Z號”軟件代碼。5月底,吳某自己註冊成立了T科技有限公司,並於6月下旬從S公司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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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S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種與本公司“Z號”軟件代碼類似的產品“J號”軟件,在經過調查後,發現“J號”軟件就是源自於吳某正在經營的T科技有限公司。S公司向吳某求證時,吳某拒絕承認自己實施了侵權行為,最終S公司選擇報警。

警方調取了T公司的電腦,對相關軟件進行提取固定並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T公司“J號”軟件代碼文件與S公司“Z號”軟件代碼文件存在完全相同或實質相同。

後經調查核實,吳某當初從S公司離職時,帶走了整套“Z號”軟件代碼供自己成立的T公司使用,並於2016年9月在“Z號”軟件的基礎上推出“J號”軟件開始銷售。至案發日,銷售金額達5萬餘元。

處理結果

被告人吳某未經S公司許可,擅自使用S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代碼並銷售牟利,非法經營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吳某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檢察官提醒

  • 本案是知識產權經濟效益化的一個典型案例,軟件代碼本身具有可複製性與易傳播性,因此除了在軟件程序設計上需要設置好安全護盾防止洩密之外,更需要通過相關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 權利公司在進行軟件開發時應儘可能的保留證據,並及時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作為權屬證明的證據,軟件著作權登記雖然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唯一和必需的證據,但確實是訴訟中最常用、最直接的權屬證明。
  • 計算機軟件作為作品的一種,實質性相似指的是整體相似,而不是單純的程序代碼相似。如您開發的軟件需要投入或轉化成商業途徑,請務必瞭解當前的版權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嚴格把關,特別是對借用、引用或者旁證的內容進行核實,以免侵犯他人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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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假冒“茅臺”—讓你失去的不僅是誠信!

基本案情

1999年至今,劉某在廣東省東莞市經營某酒業商行,專門從事酒類商品貿易。

2017年9月,劉某為非法牟利,通過電話、微信等聯繫方式向張某某購買假冒貴州茅臺(雞年)酒,隨後再以電話、微信等方式聯繫他人對外銷售。10月,劉某到深圳向一客戶銷售上述假酒時,被警方當場抓獲,劉某正在銷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雞年)酒20箱(共120瓶)也被現場查獲。

經查實,同年9月,劉某還以同樣方式分別向深圳的二名客戶銷售上述假酒共計48瓶,後警方將上述假酒及送貨單1份全部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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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院認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檢察官提醒

  • “貴州茅臺”系國內著名的高檔白酒註冊商標,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和品牌影響力,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衝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同時還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應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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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手機換裝—假作真時,真不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萬某某在其工作室開始從事生產、銷售假冒VIVO、OPPO品牌手機的活動。

萬某某從市場收購已製作好的全新假冒VIVO、OPPO手機及假冒的配套手機包裝盒、標貼等物品,然後在自己的工作室內對這些假手機進行包裝、貼標識、封上塑料膜,製成全新假冒VIVO、OPPO手機。

大功告成後,萬某某就將所製造的假冒VIVO、OPPO手機通過自己的網絡平臺商鋪對外銷售,並以快遞方式發貨,非法獲利。

2018年底案發,萬某某落入法網,警方在其工作室當場查獲已製造好的假冒VIVO手機5部、假冒OPPO手機4部(經鑑定其中4部價值人民幣7842元),假冒的手機包裝盒4個、手機屏幕9個、標貼19張、用於銷售假冒手機的假髮票1張及製假工具1批。

經查,萬某某通過其網店對外銷售假手機共計112部,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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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萬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法院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7000元。

檢察官提醒

  • 在假冒註冊商標中,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認定為“同一商品”。
  • “相同的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圖形或文字與圖形的結合相同或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 “使用”不僅僅是指將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等,還包括將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 普通消費者購買知名品牌商品時請務必通過正規渠道,若購得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應及時將涉假線索向公安機關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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