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這些情況可拒繳物業費, 甚至物業倒找錢!

自從商品房越來越多後,物業這個行業也應運而生。BUT,多數物業是來服務業主的,但有的物業就是來“坑”業主的。

網上關於“物業只收錢不做事”的新聞比比皆是,比如小區電動車被偷,查監控時才發現小區的監控形同虛設;比如小區路面損壞許久,物業遲遲不來修繕;比如保潔員將收來的垃圾堆樓道,等小區著火才發現物業根本沒管理過......

最新法規來了,今後如果物業有以下不作為,業主可以暫時拒交物業費。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物業管理條例》的新增規定:新《條例》新增規定,物業費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對於在小區中的公共部位進行廣告經營等活動,新《條例》也給出了明確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另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洩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採取暴力行為。

這次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有什麼和我們生活關係比較大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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