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說≠無罪

不說≠無罪

近日,由肅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 “零口供”案件經肅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處被告人有罪。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許某某乘車行至肅南縣城,經事先踩點,二人配合由許某某吸引某超市售貨員注意力,何某某伺機進入超市將櫃檯下裝有11000餘元的錢包盜走。案發後,何某、許某否認實施盜竊,且無其它直接證據。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長親自承辦本案,並對碎片化的間接證據進行縝密分析、合理關聯,並決定以何某某、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庭審過程中許某某仍堅持無罪辯解,而何某某則認罪且想獨攬罪行。承辦人通過策略式訊問和針對性舉證質證,使得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說。最終,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對被告人何某某、許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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