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神”無罪,有法可依

2018年上映的電影《我不是藥神》在當時引起熱議,電影背後真實版的“陸勇”主人公名字叫做陳勇,2014年因為幫助病友購買印度生產的仿製藥物一度身陷囹圄,後因病友求情、輿論關注,該案司法機關以”情節顯著輕微”最終做不起訴處理。


“藥神”無罪,有法可依


吃瓜群眾熱議後估計快把電影忘了,法律人一直在努力改法條。

個案的處理畢竟是特例,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條文才是最終解決途徑。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其中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判定某個案件是否構成這兩個罪名,首先需要依照《藥品管理法》判斷案件涉及的到底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藥品”。

這種在刑法條文中指明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某一犯罪行為的特徵,學理上稱之為“空白罪狀”。在刑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空白罪狀參照的其他法律進行修改,也會影響罪名的構成。

最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刪除了“按假藥論處”的規定,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

該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也就是說,《我不是藥神》電影裡的情形不會再被認定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了。

那是不是銷售進口藥沒事啦?

當然不是。

《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三款仍然規定”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第124條的規定,對於“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違反本法等情形,應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相應的行政處罰,“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那是不是絕對不會構成犯罪?

刑法露出了神秘的微笑。

2014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7條規定:“違法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10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在符合其他罪名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其他罪名。


“藥神”無罪,有法可依

新舊《藥品管理法》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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