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16年前投毒殺人案再審,當事人被當庭釋放

今日(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開庭進行再審宣判。吳春紅改判無罪。吳春紅的再審辯護人李長青律師告訴記者,吳春紅聽完判決後,泣不成聲。此外,吳春紅的兒子吳雲磊對記者表示,今日將接父親回家,後續將會申請國家賠償。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偵破此案。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後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無罪!16年前投毒殺人案再審,當事人被當庭釋放

  ▲吳春紅出獄,目前正從浙江金華返回河南老家。


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亦被河南高院駁回。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無罪!16年前投毒殺人案再審,當事人被當庭釋放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審判決書,改判吳春紅無罪。受訪者供圖

今天(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開庭進行再審宣判。吳春紅被改判無罪。至此,吳春紅已被羈押5611天。

今天(4月1日),吳春紅的再審辯護人李長青向記者回憶,再審宣判原定於今日10時,但他早上接到電話通知,可提前到庭,“8時50分到庭,法官已準備就緒”。他說,經現場商定,審判長直接宣判,“持續10餘分鐘”,撤銷了原判決。

宣判現場視頻連線時,被羈押在浙江金華監獄的吳春紅“顯得特別激動”。李長青說,當時他泣不成聲,說不成完整的話,只對法官和各方的努力一個勁兒地道謝。

隨後,記者聯繫上正前往浙江金華監獄、接吳春紅出獄的吳雲磊。他告訴記者,“將會和律師商定後,申請國家賠償。”


河南高院就再審改判原審被告人

吳春紅無罪一案答記者問

今天上午,吳春紅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無罪。宣判後,本案審判長就該案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請審判長介紹一下吳春紅案的基本情況。

審判長: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權縣人和鎮周崗村兩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傷,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吳春紅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春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我院維持該判決。之後,吳春紅及其親屬向我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決定,我院對吳春紅故意殺人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充分聽取吳春紅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赴案發地核實證據、詢問部分證人和原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於2019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今天,我院對吳春紅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我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當庭依法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吳春紅無罪。


記者:為什麼改判吳春紅無罪?

審判長:經我院再審查明,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吳春紅到河南省民權縣人和鎮周崗村王某勝家交電費。次日早上,王某勝用家中豆糝及面瓢內的麵粉煎了面託,其子王某龍、王某峰食用後先後中毒,王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峰經搶救脫離危險。經鑑定,二人均系毒鼠強中毒,面託及王某勝家面瓢內的麵粉均檢出毒鼠強成分。

我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在案發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發後吳春紅曾作過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但經審理,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本案缺乏證明吳春紅犯罪的客觀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綜上,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正確,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針對該案,下一步法院還會做那些工作?

審判長:宣判後,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已告知吳春紅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請國家賠償,我院將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同時,我們將認真反思該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訓,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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