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無罪,痛了,痛定思痛!

一宗18年前已執行判決的司法案件,在真兇浮出水面後,進入再審程序,再審宣佈原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此案轟動全國。雖然判決結果為死去的人平冤昭雪,卻在其親屬心中留下永遠的痛,也在社會民眾和司法機關心中留下了抹不去的痛。痛了,我們要怎麼樣才能減少這種痛呢。雖說錯案是個世界難題,不可避免,但我們要如何防範如洪水猛獸般的冤假錯案呢,我們要如何來減少這種“痛”呢。

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日益成為重要議題,堅決貫徹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要求,嚴格依法按程序、公正及時審理此案,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已成為司法部門的工作追求。“呼格案”經過審理,認定該案確有錯誤,內蒙古高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堅決依法予以了糾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雖然“呼格案”、“張氏叔侄”案司法部門都採取了不迴避、不袒護,努力糾錯,平反了冤錯案。但是,我們應該反思,為什麼要在案件造成了一定傷痛的時候,我們再去重新審理呢,為什麼我們在案件審理中會出錯呢,我們又該如何減少甚至避免這些錯誤的發生呢?

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全面完善我國法律制度,完善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定案等訴訟環節。二、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三、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四、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五、不斷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加大對公檢法及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及監督,增強其辦理案件的透明度。

“呼格案”成了大夥心中的痛,雖然司法機關勇於糾錯,不斷恢復和提高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我們一定要痛定思痛,儘量減少甚至避免類似情況發生,讓這種痛成為過去式,讓我們的社會更加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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