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小司說法」詐騙三萬被判五年,32年後法院改判——無罪!

法制日報記者 丁國鋒

「小司說法」詐騙三萬被判五年,32年後法院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今天(6月5日)下午當庭判決一起1986年判決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判撤銷江蘇高院2017年4月作出的(2016)蘇刑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鹽城中院1986年11月作出(86)刑上字第250號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濱海縣法院1986年10月作出的(86)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耿萬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三份刑事裁定、判決,宣判原審被告人耿萬喜無罪。這是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來,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小司說法」詐騙三萬被判五年,32年後法院改判——無罪!

據瞭解,原審被告人耿萬喜的東平貨鋪以及其單位阜寧綜合貿易服務部為解決購買桔子的資金問題,於1985年10月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濱果公司)商定:由濱果公司出資三萬元,阜寧服務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購桔子罐頭。

阜寧服務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後,發現罐頭價格上漲,耿萬喜遂將情況告知濱果公司。濱果公司要求耿萬喜等人將三萬元錢款退回,耿萬喜之後未退款,而是要求其用三萬元購買桔子,後又因桔子腐爛而無法發貨。之後,耿萬喜及阜寧服務部通過桔子售款、現金轉賬和法院調解白酒充抵等方式與濱果公司結清欠款。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後以詐騙罪為由,於1986年10月7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耿萬喜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第408號再審決定,提審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事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後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果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果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審判長王旭光在宣判中認為,通過銷售桔子轉款並以貨抵債方式,三萬元貨款全部是收回,在對耿萬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受案法院已經就阜寧服務部糾紛調解結案,雙方對債務問題已無爭議。按照當時法律和有效司法解釋,國營單位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誇大能力辦法取得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後又因履行能力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以經濟糾紛處理,不應按照刑事案件處理。

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並無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案發前濱果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即使根據當時的政策把握,耿萬喜的行為也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辯護人關於耿萬喜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的關於耿萬喜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事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果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後又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於認定事實錯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小司說法」詐騙三萬被判五年,32年後法院改判——無罪!

記者瞭解到,自2016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的目標,著力打造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複查再審模式,已立案審查刑事申訴案件245件,審結205件;注重人權司法保障,對於冤錯案件,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共啟動再審程序案件7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並重,共駁回申訴198件,維護正確裁判的既判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