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佈停復牌新規徵求意見 當日停牌率降至1.06%

本報記者 李慧敏 北京報道

2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同步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停復牌”新規徵求意見稿。此徵求意見稿距離證監會11月6日出臺的《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僅15天。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與徵求意見稿同步,21日當天,兩市停牌數跌落,停牌公司共計38家,停牌率已降至1.06%。

有接近監管人士表示,11月19日,對銀億股份無故拖延不回覆重組問詢函、不配合監管、長期停牌的情況,監管機構已經啟動了強制復牌措施。

兩所同步規範停復牌行為

21日晚間,上交所在官網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交所《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也在官網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深交所《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上交所《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對停復牌行為做出進一步規範,以減少停牌情形、縮短停牌時間,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對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事項主要做出了5項修訂:一是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停牌。二是縮短重組停牌期限,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屆滿披露預案。四是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五是原則上取消重組信息披露審核及問詢回覆的停牌。

根據上交所《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上交所在開展停復牌監管上主要包括4項內容。

一是上交所依據本指引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請予以辦理,停牌申請不符合規定事由或本指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上交所可以拒絕辦理;二是對於發現停復牌事由不符合實際情況和規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復牌;公司未申請復牌的,可以強制復牌;三是證券市場交易出現極端異常情況的,上交所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市場實際情況,暫停辦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請;四是指引規定了停復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停牌過於頻繁的,交易所可以視情況對其停復牌情況進行公示。

深交所《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取消了籌劃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非公開發行股票、對外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確了僅發行股份重組可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

深交所《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停牌情況下籌劃發行股份重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關信息;明確了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問詢及公司回覆期間原則上不停牌;對於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行為,交易所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對於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者頻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13天35家公司復牌

自史上“最嚴停復牌新規”出臺以來,停牌“釘子戶”問題正逐步得到解決。

11月6日,證監會出臺《指導意見》,提出“確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基本原則,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機會”“強化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市場預期”“加強制度建設,明確相應配套工作安排”,這一規定將大大減少A股“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的現象。

有接近監管人士表示,《指導意見》的發佈,向市場傳遞了監管機構對停復牌從嚴監管、減少交易阻力的強烈信號,明確了市場預期。

據介紹,《指導意見》發佈後,監管機構積極採取各種監管措施,督促公司及時復牌;及時做好規則宣導工作,打消公司拒不復牌的“僥倖”心理;靈活採用約談、問詢、要求核查等多種手段,施加監管壓力;剖析公司停牌原因,跟蹤籌劃進展,要求公司及時申請復牌,推進分階段披露,減少不必要的新增停牌。

在多種監管措施的壓力下,自11月7日至20日,兩市共35家公司復牌,其中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復牌家數共11家,部分長期停牌的“老大難”復牌。如沙鋼股份加速了重組方案調整復牌、經緯紡機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後復牌等。

目前來看,《指導意見》的發佈,有效改善了停復牌亂象,保護了投資者交易權,提高了市場的流動性。截至11月21日,兩市停牌公司共計38家,停牌率1.06%。從國際比較看,A股停牌率遠低於新加坡、香港等市場,也低於美國,已處於國際領先水平。

據介紹,下一步,監管機構將採取各種措施,釐清停牌情況,減少不必要的停牌。第一,兩個交易所將及時發佈停復牌信息披露指引,明確停牌重大事項類別和期限,強化停牌信息披露要求;第二,採取多種監管措施督促公司復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復牌的公司,啟動強制復牌程序。11月19日,對銀億股份無故拖延不回覆重組問詢函、不配合監管、長期停牌的情況,監管機構啟動了強制復牌措施;第三,一旦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隨意停牌、濫用停牌”等情形,將及時啟動核查、處分等程序,增強監管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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