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今天,我們來分享一個由於無法排除存在犯意引誘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的案例。

一、大概案情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2013年12月份,一個“六姐”的人當地的禁毒大隊彙報,一個叫李三的人問她要不要毒品,可以叫人送貨上門的,辦案民警叫“六姐”繼續跟進,保持聯繫。於是“六姐”就答應李三,說已經找到買家了,可以送貨過來,並在電話里約好了交易的數量、價格,並且約好了在“六姐”家裡面交易。

接著,有一個李三的的打電話給被告人黃某某,說有一個叫“六姐”的人想要冰毒,叫黃某某弄點冰毒給她,她再賣給別人。

被告人黃某某在電話裡說,我沒有冰毒,也找不到冰毒啊。

李三說那我們一起想想辦法吧。

過了一天,李三打電話給黃某某說,有什麼地方有個人有冰毒,他把黃某某的電話告訴那個人了,叫黃某某等那個人的電話。當天晚上,那個人打電話給黃某某了,約好第三天到一個廣場那裡交易,一共有20克,價格3600元。

黃某某便到那裡與那個人交易了,說我只有2400塊,不夠3600塊,賣毒品那個人說不夠錢的話,沒關係,以後再說。

黃某某拿了毒品後,就去六姐家裡交易,把毒品交出去,才拿到錢,還沒有走出門口,就被抓了。

原來在六姐家裡與黃某某交易的那兩個人是公安來的,賣毒品賣到公安那裡去了。

人贓俱獲,罪名肯定成立吧。


二、什麼叫犯意引誘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人民法院在審查被告人黃某某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時,認為本案無法排除存在犯意引誘的可能性,最後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無罪了。

那麼,什麼叫犯意引誘呢?

這就是一個涉及到罪與非罪的關鍵問題了。

眾所周知,毒品犯罪是非常隱蔽的,這體現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沒有被害人,毒品一經轉手就會被人吸食掉,毒品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反偵查意識特別強。

為了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我們國家授權公安機關在偵查毒品犯罪案件時,可以使用特情,什麼特情呢,通常的說法,也叫線人,甚至叫臥底,在香港電影裡也叫了二五仔。

通過特情偵查毒品犯罪案件的手段通常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情況,已經確定當事人就是在販賣毒品了,通過特情接近當事人,從而破獲案件,這叫做機會引誘,這種類型定罪量刑沒有爭議的,至多量刑時候,下手稍微輕一點。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本來只想賣數量較小的毒品,經過特情引誘,賣了數量較大的毒品,甚至達到了可以判處死刑的數量,這叫數量引誘,法律明確規定,要從輕處罰的,無論數量多大,都不能夠判處死刑。

第三種情況,當事人本來不想販毒,但經受不住特情的誘惑,就去販賣毒品了,這叫做犯意引誘。


三、為什麼存在犯意引誘的,無罪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對於犯意引誘,2000年4月4日發佈的《《南寧會議紀要》中,明確規定,罪名成立,但在量刑時下手要輕一點。

在2008年12月8日發佈的《大連會議紀要》中,也明確規定,罪名成立,但在量刑時可以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手可以更輕一點。

2012年,我們國家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這條規定太重要了,我們必須用黑體字加粗然後用下橫線標出來。

對於這個問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毒品類犯罪案件疑難問題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規定,最為明確了。在該《紀要》第六部分“毒品犯罪中的誘惑偵查問題”規定:“對於偵查機關為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而故意運用特請引誘行為人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對行為人的行為應區別對待:……

3.行為人沒有涉毒行為,純屬特情引誘引發犯罪,是人為製造的虛假犯罪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該《紀要》規定的意思夠清楚,夠明確了吧?

通過刑事訴訟法的條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個結論,那就是刑事訴訟法認為可以機會引誘,但不能犯意引誘,也就是說之前的那些《南寧會議紀要》、《大連會議紀要》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沖實,被《刑事訴訟法》廢掉了。

這也就是說不能再犯意引誘了,通過犯意引誘收集的證據被認為是非法證據,應該排除,通過犯意引誘抓獲的當事人是無罪的。

這也就是說當事人本來不想做毒品犯罪的事情,但經過公安機關的特情人員的誘惑,最終經受不住誘惑去做了毒品犯罪的事情,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無罪的。

其實這是一個很容易的道理,犯意引誘其實一種人為製造出來的案件,當然要無罪釋放。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犯意引誘就是某些人員在教唆他人犯罪,如果認定犯意引誘構成罪名成立的話,那是不是也要追究某些人員的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呢。


四、人民法院是如何抽絲剝繭,認為極其可能存在犯意引誘的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六姐這個人。

按照六姐的說法,原來是一個李三的人打電話給六姐,說他那裡有冰毒,叫六姐留意一下,誰要冰毒的,六姐就把這個事情告訴公安了,公安說好,繼續與李三保持聯繫,有什麼事情及時向我們彙報。

六姐從公安那裡出來後,就打電話給給李三,說我這邊找到要冰毒的人了。李三說好,到時我叫人送到你家那裡來。然後六姐與黃某某約好時間,並把時間告訴公安,公安就過來等黃某某落網了。

所以說,六姐極其可能就是公安的特情。


接著,我們來分析一下李三這個人。

大家注意到一個細節沒有,與黃某某、六姐聯繫的那個人都是同一個人,都是李三。李三跟黃某某說,六姐那邊要冰毒,介紹你賣冰毒給六姐,黃某某說手上沒貨,李三還為黃某某找到貨源。

李三又跟六姐說,我這裡有冰毒,你那邊能找到買家嗎。

李三為什麼要幹這樣的事啊。

第一,李三介紹黃某某賣冰毒給六姐,沒收取黃某某、六姐任何好處。

第二,李三為黃某某介紹的那個貨源,與黃某某不認識的,黃某某的錢不夠,還欠1200元,那個人竟說沒關係,先拿了貨再說,這也太爽快了吧。

第三,李三為什麼不叫那個貨源直接把毒品賣給六姐,而是先讓那個貨源賣給黃某某,然後再讓黃某某賣給六姐,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第四,這個案件中,沒有李三的證言,也沒有說抓到李三了,介紹完這筆買賣之後,李三就像空氣一樣消失了。黃某某、六姐都認識李三的,並且都有李三的聯繫方式,為什麼不去抓李三?

第五,按照六姐的說法,六姐是不認識黃某某的,為什麼公安在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那裡寫的是,經六姐報案,黃某某將到某某地方販賣毒品,公安是怎麼事先知道黃某某的姓名的,難道公安就像電視劇裡那些算命先生一樣,能夠未卜先知?

所以合理的解釋,李三就是公安的特情,公安機關是從李三那裡知道黃某某的名字。

大家看到沒有,為黃某某介紹貨源的,是公安機關的特情;為黃某某介紹買家的,也是公安機關的特情,也就是說賣毒品給黃某某的是公安的特情,向黃某某買毒品的也是公安的特情。


最後,我們再分析一下黃某某。

初始時,黃某某是沒有毒品的,也沒有販賣毒品的打算,這體現在李三打電話給他,為他介紹生意時,黃某某說沒有毒品,也不知道去那裡弄到毒品。

為什麼黃某某後來又同意了呢,那裡李三在引誘他,同時還免費為黃某某找到貨源。

所以黃某某就是一個本來不想販賣毒品,但經不住誘惑最終又去販賣毒品了的人,那麼法官判決黃某某無罪就很理所當然了。


五、認定犯意引誘的主要參考因素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第一,被誘惑時,當事人有沒有毒品。如果當時沒有毒品,需要去別人那裡尋找貨源的,有利於認定為犯意引誘。

第二,如果被誘惑時,當事人有毒品的,則要進一步看當事人是不是吸毒人員,如果是吸毒人員,則有利於認定為犯意引誘。如果當時就有毒品並且不是吸毒人員,則很難認定為犯意引誘。

第三,被誘惑前,當事人有沒有曾經實施過毒品犯罪。如果在被誘惑前,當事人相當的一段時間裡沒有實施過毒品犯罪了,則有利於認定為犯意引誘;如果有證據證明被誘惑前,不久就曾經販賣過毒品給其他人,則那很難認定定為犯意引誘。雖然在邏輯上,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之前實施過毒品犯罪了,就認為他現在也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意圖,就好像不能因為一個人曾經偷過一次東西,就認定他永遠是一個賊一樣,但是不可否認,之前的行為表現對當事人當時的主觀意圖的認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偵查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初步偵查,或者根據已經掌握的線索,已經鎖定了當事人有實施毒品犯罪的重大嫌疑,只是沒有掌握到當事人某次實施毒品犯罪的具體證據,這時候通過特情人員接近當事人,為當事人實施毒品犯罪提供了條件的,然後當事人在這次毒品犯罪過程中,被抓獲了,被掌握了這次毒品犯罪的證據的,很難認定為犯意引誘。


六、如何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發現犯意引誘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1):犯意引誘的,無罪


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如果發現存在犯意引誘,那當事人就是無罪的。如果不能發現犯意引誘,那罪名可能就成立了。在一些涉案毒品數量大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能會判處當事人死刑的,因此能否發現犯意引誘,有時候就是死刑與無罪之間的差別。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犯意引誘就是非法的了,所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偵查人員通常會刻意隱瞞存在犯意引誘的事實。辯護律師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案件是否存在犯意引誘,要放大鏡仔細核查案件中的每一個細。

在審查是否存在特情引誘時,我們至少要注意如下的細節:

第一,我們要看案件中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登記表、抓獲經過這些程序性材料,如果案件來源存在舉報、群眾舉報,甚至匿名舉報之類的,就要小心了,或者沒有在這些程序性材料中說到案件來源的,那就要小心了。如果發現辦案民警在立案前就知道當事人的姓名等具體情況,就要小心了。

第二,我們要看毒品的交易對象,如果是辦案民警假裝買家來交易的或者是辦案民警控制的吸毒人員或販毒人員提出要購買毒品的,那就要小心了。

第三,我們要看涉案毒品的來源情況,如果案件中沒有關於毒品來源的說明,那就要小心了。

第四,我們要看毒資的處理情況,如果案件中沒有這些毒資的處理情況,那就要小心了。

第五,我們要看毒品有沒有特殊情況,譬如是不是假毒品,是不是含量特別低的毒品,是不是表面檢測出毒品成份裡面卻沒有檢測出毒品成份的毒品等等,如果毒品存在異常,就要小心了。

第六,我們要看參與人員有沒有到案,有沒有在在公安機關的那裡做了筆錄,如果明顯是具備抓獲條件的同案犯,卻沒有到案,那就要小心了。

第七,我們要看交易過程是否異常,如果雙方不認識的,錢不夠的,對方也說沒有關係的,可以交易的;如果存在為當事人介紹上線,然後再向當事人購買,而不是直接向上線購買的;一直需要的是小量毒品,突然一次性要大量毒品的,等等。如果存在這些異常情況,那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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