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毒品,距離我們,其實很近很近

毒品,距離我們,其實很近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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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國際禁毒日,高郵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五個涉及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此發出警示:毒品,就藏在我們身邊某些陰暗角落,它距離我們並不遙遠,比想象的要近得多,甚至觸手可及,難以防範。

曾經,我們以為毒品、販毒、吸毒等等,只是某些特殊人群的隱秘活動,普通人只要敬而遠之,就會安然無恙。但事實上,在這五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強制隔離的戒毒者,是容留他人吸毒的未成年人,是變成癮君子的油田職工。

這些人不是極惡之徒,不是江洋大盜,因為毒品,原本他們跟你、跟我、跟大家一樣,是父親,是子女,是普普通通的人。但是在粘上毒品之後,他們的生活,簡單說就是:過上了人不像人的日子。

同時,這五個案例也折射出了毒品犯罪正在呈現的新特點,比如毒品交易越來越隱蔽,交易手段和支付手段不斷更新,給打擊毒品犯罪帶來新的挑戰。

這些被告人的今天,也是那些癮君子們的明天。毒品一旦沾上,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還有衍生各種犯罪。

毒品,距离我们,其实很近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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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將交易毒品藏於車輪上。

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男,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與徐某通過微信聊天約定以400元價格向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收取徐某微信轉賬400元后,將0.21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高郵市帝景龍庭小區內一面包車右前輪上,讓徐某去領取。

後徐某將上述毒品在高郵市舒心網吧門口交付給戴某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主動到高郵市公安局龍虯派出所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犯罪分子選擇將毒品藏於麵包車車輪上,並通過微信轉賬,買賣雙方都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但其實,隨著毒品問題的泛濫以及打擊力度的持續加大,偵破毒品犯罪案件儘管存在一些客觀難題,但打擊毒品犯罪手段也在不斷升級,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始終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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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強制戒毒期間被他人舉報販賣毒品。

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葛某(女,有吸毒史,曾被強制戒毒)在高郵市新華園小區西門對面巷內一出租屋內,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向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約0.5克。被告人葛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葛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有吸毒劣跡,酌情從重處罰。最終葛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葛某是強制戒毒時被他人檢舉。高郵法院發現,個別人為逃避強制戒毒,不惜通過主動交待或由他們舉報涉毒犯罪,企圖用較短的刑期,逃避長期的強制戒毒懲戒。為此,高郵法院與公安機關嚴密對接,刑罰執行完畢後繼續實施強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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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電線杆下毒品自取。

2017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張某(女,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刑罰,曾被強制戒毒兩次)與姚某約定以1000元價格向姚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

在收取某微信轉賬1000元后,被告人張某於6月22日左右的一天早晨,將約0.8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高郵市老淮江公路車邏段一掛有“江都、伯勤”指示牌的電線杆下,讓姚某去領取,後姚某將上述毒品取走。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張某在江蘇省泰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主動向高郵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人貨分離式販毒犯罪成為毒販子逃避打擊的犯罪方法。只是現在可以鄭重告知毒販子們,公安機關已經盯上你們,盯上你們那種自以為隱蔽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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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為減肥而吸毒的油田職工。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從他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後到高郵市秦郵路三友大酒店8515房間內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11月13日高郵市公安局民警在該房間沙發上當場查獲被告人李解購買的上述甲基苯丙胺17.08克。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李某原本是江蘇油田職工,在外人看來,有著一份非常穩定的職業,但就是誤信吸食毒品能減肥,“吸毒一口,掉入虎口”,開始吸食後就再也停不下來,毒品容易染上卻很難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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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未成年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在其暫住地車庫,7次容留邵某某(女,1998年6月26日生)、郭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胡某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同時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最終他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胡某職校一年級輟學,後在外打工獨自生活,在社會上結識了一些不良朋友。被告人家庭在孩子的成長道路上監管不力,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自我控制和辨別能力不強,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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