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毒品,距离我们,其实很近很近

毒品,距离我们,其实很近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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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禁毒日,高邮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个涉及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此发出警示:毒品,就藏在我们身边某些阴暗角落,它距离我们并不遥远,比想象的要近得多,甚至触手可及,难以防范。

曾经,我们以为毒品、贩毒、吸毒等等,只是某些特殊人群的隐秘活动,普通人只要敬而远之,就会安然无恙。但事实上,在这五个案件中,被告人是被强制隔离的戒毒者,是容留他人吸毒的未成年人,是变成瘾君子的油田职工。

这些人不是极恶之徒,不是江洋大盗,因为毒品,原本他们跟你、跟我、跟大家一样,是父亲,是子女,是普普通通的人。但是在粘上毒品之后,他们的生活,简单说就是:过上了人不像人的日子。

同时,这五个案例也折射出了毒品犯罪正在呈现的新特点,比如毒品交易越来越隐蔽,交易手段和支付手段不断更新,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挑战。

这些被告人的今天,也是那些瘾君子们的明天。毒品一旦沾上,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还有衍生各种犯罪。

毒品,距离我们,其实很近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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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将交易毒品藏于车轮上。

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男,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徐某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以400元价格向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收取徐某微信转账400元后,将0.21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高邮市帝景龙庭小区内一面包车右前轮上,让徐某去领取。

后徐某将上述毒品在高邮市舒心网吧门口交付给戴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犯罪分子选择将毒品藏于面包车车轮上,并通过微信转账,买卖双方都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但其实,随着毒品问题的泛滥以及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尽管存在一些客观难题,但打击毒品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始终难逃法网。

毒品,距离我们,其实很近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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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强制戒毒期间被他人举报贩卖毒品。

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葛某(女,有吸毒史,曾被强制戒毒)在高邮市新华园小区西门对面巷内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葛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葛某是强制戒毒时被他人检举。高邮法院发现,个别人为逃避强制戒毒,不惜通过主动交待或由他们举报涉毒犯罪,企图用较短的刑期,逃避长期的强制戒毒惩戒。为此,高邮法院与公安机关严密对接,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实施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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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电线杆下毒品自取。

2017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女,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曾被强制戒毒两次)与姚某约定以1000元价格向姚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

在收取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被告人张某于6月22日左右的一天早晨,将约0.8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高邮市老淮江公路车逻段一挂有“江都、伯勤”指示牌的电线杆下,让姚某去领取,后姚某将上述毒品取走。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人货分离式贩毒犯罪成为毒贩子逃避打击的犯罪方法。只是现在可以郑重告知毒贩子们,公安机关已经盯上你们,盯上你们那种自以为隐蔽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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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为减肥而吸毒的油田职工。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后到高邮市秦邮路三友大酒店8515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11月13日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沙发上当场查获被告人李解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17.08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原本是江苏油田职工,在外人看来,有着一份非常稳定的职业,但就是误信吸食毒品能减肥,“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开始吸食后就再也停不下来,毒品容易染上却很难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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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未成年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在其暂住地车库,7次容留邵某某(女,1998年6月26日生)、郭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同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最终他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胡某职校一年级辍学,后在外打工独自生活,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被告人家庭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监管不力,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和辨别能力不强,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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