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國家花巨資排澇,他們卻放任電機造假,無罪?

國家花巨資排澇,他們卻放任造假

武漢檢察機關對一起濫用職權案提出抗訴,被告人由無罪改判有罪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塔爾頭泵站是轄區骨幹排澇泵站,承擔著全區的排澇任務。然而,在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中,相關負責人卻違反採購合同約定,允許供貨方以翻新的電機設備冒充全新設備交付安裝使用,給國家造成1200餘萬元經濟損失。

「拍案」国家花巨资排涝,他们却放任电机造假,无罪?

在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塔爾頭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設中,時任工程項目部負責人董興漢和泵站站長黃後林擅自違反採購合同約定,允許供貨方以翻新的電機設備冒充全新設備交付安裝使用,給國家造成1200餘萬元經濟損失。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卻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後,經補充調查取證和三次開庭審理,二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日前將無罪判決改為有罪判決。

防範水患

國家投巨資改造排澇泵站

2007年,國家發改委、水利部下達年度大型排澇泵站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計劃,武漢市東西湖區塔爾頭汞站被列為更新改造項目。經湖北省發改委核定,塔爾頭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為9523萬元,其中20臺電動機組設備費及安裝費為1639萬元。

為管好用好國家投資,順利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武漢市和東西湖區水務局先後下發文件成立塔爾頭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項目部,項目建設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四制”原則。時任東西湖區水務局總工程師的董興漢被任命為項目部法人代表,全面負責項目部各項工作。2009年1月,黃後林調任塔爾頭泵站站長,並擔任項目部工程組副組長,負責機電設備的進場驗收及安裝管理工作。水務局對項目時間、進度均作出具體要求,且要求必須保證泵站5月至9月汛期正常運行。

為貫徹工程監理制原則,項目部還通過招投標確定了武漢市江河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為監理單位,劉有武等人擔任項目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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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上千萬元的大合同門檻“挺高”

按照要求,塔爾頭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分標段實施,其中第五標段要求對20臺電機和10臺勵磁機進行更新改造及安裝。2008年11月4日,東西湖區水務局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會上,董興漢提出“改造工程資金缺口20%,從資金角度考慮,對拆除的電機回收,其他能用的材料儘量利用,爭取按照計劃完成”的改造方案,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均未發表意見。

之後,項目部將第五標段更新改造工程向社會公開招標,明確賣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設備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最新產品,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同時要求投標人對舊電機回收作出承諾。湖南湘潭電機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曉兵看到招標公告後,與業務員馬國初等人冒充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以後者的名義參與投標。

由於兩次發佈招標公告均因開標單位少於三家而流標,項目部便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此事。同時,鑑於徐曉兵等人一直積極參與投標,董興漢等人便與其私下商談電機採購和安裝事宜,並確定了“回收舊電機,上下機架、機座利用原有的部件,絕緣標準為F級”的電機改造方案。

2009年1月,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部採取直接委託方式選擇湘潭電機股份公司承擔工程電機採購及安裝工作。東西湖區水務局隨後指定湘潭電機股份公司為電機採購及安裝標段供應商。之後,徐曉兵、馬國初等人偽造湘潭電機股份公司授權委託書,以其名義委託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與項目部簽訂了總金額1400餘萬元的合同,其中20臺電機為1350餘萬元。合同約定,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應保證所提供的設備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最新產品,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此外,雙方口頭約定,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以每臺10萬元,共200萬元的價格對泵站20臺舊電機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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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造假

20臺翻新贗品順利通過驗收

合同簽訂後,徐曉兵先後將回收的20臺舊電機運至湘潭市其租用的廠房,由其聘請的工人進行翻新改造。因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根本不具備翻新改造電機的資質,其又與湘電集團有限公司機電修造分公司(以下簡稱“修造分公司”)簽訂翻新改造合同。修造分公司收取費用後,未對翻新改造的電機進行檢測和試驗,即向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提供了試驗報告書、產品合格證和銘牌。銷售公司將翻新電機貼上新銘牌後,冒充湘電集團生產的全新電機提供給了項目部。其間,黃後林曾帶隊到該公司查看過電機生產情況,且一眼就看出是翻新的舊電機。

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20臺電機先後抵達工程現場。黃後林明知電機是翻新產品,違反合同約定,亦未核對產品合格證和各項技術參數,即在發貨清單上簽字確認,允許翻新電機進場。董興漢在問過黃後林翻新電機能否正常使用並得到肯定回答後,也對此事予以默認。監理人員劉有武等人亦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翻新產品予以驗收。

翻新電機進場後,為給塔爾頭泵站弄點利潤,項目部又與徐曉兵協商達成一致,讓泵站借武漢市水電測試中心的名義承接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20臺電機和10臺勵磁機的安裝工程。於是,通過自己安裝產品,泵站賺取了61萬餘元安裝費。

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經董興漢等人簽字,項目部分4次支付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工程款共計1280餘萬元,其中20臺電機1216萬元。銷售公司也在項目部的多次協商下,共支付東西湖區水務局舊電機回收款200萬元。

2011年8月,在電機安裝分部工程驗收會議上,董興漢、黃後林、劉有武向其他驗收組工作成員隱瞞了電機系翻新產品的事實,後驗收組一致同意驗收。

經產品質量司法鑑定所鑑定,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提供的電機確係翻新、假冒產品,存在使用壽命短、可靠性低的質量隱患,為不合格產品。

「拍案」国家花巨资排涝,他们却放任电机造假,无罪?

一審無罪

檢察機關抗訴後法院改判有罪

2015年,該案經舉報案發。2016年2月,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對董興漢、黃後林二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的20臺翻新電機目前可以正常使用,具有使用價值,未給國家造成損失。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於2017年4月對二人作出無罪判決。東西湖區檢察院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於同月提出抗訴。

董興漢、黃後林二人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是否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如果造成,損失數額又該如何認定?案卷移送至武漢市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後,承辦檢察官從義和張卿經全面審查,找出了主要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董、黃二人的行為與項目資金不足有密切關係,只是‘不認真運用權力’的行為,尚未達到刑法意義上的‘濫用’職權,且20臺電機安裝運行至今並沒有因故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辦案檢察官認為,董興漢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未經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招投標原審批機構、省發改委的批准,擅自違反招投標規定及合同約定,私下與供應商協議進行重大項目變更,以翻新電機冒充全新電機交付給泵站安裝、使用,屬於“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行為;黃後林作為泵站負責人及項目部工程組副組長,對電機的進場安裝負有監管義務,但其明知系翻新電機,仍違反合同約定,准許電機進場、使用,其行為也應構成濫用職權罪;二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導致項目部不當支付20臺電機的對價人民幣1216萬餘元,而這20臺翻新電機經鑑定為假冒偽劣產品,根本不具有價值,所以二人的行為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且造成的損失數額就是這1216萬元。

瞭解到徐曉兵等人已於2015年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湖北省監利縣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且判決中認定涉案的20臺電機系偽劣產品,武漢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與東西湖區檢察院辦案人員溝通後,指導其赴監獄找這些知情人員收集證言,以進一步夯實證據鏈。在監獄,辦案人員見到了湘潭電機電器銷售公司原員工馬國初和張建湘,兩人的證言證實,塔爾頭泵站項目部與該公司簽訂的是提供全新電機的合同,但實際上,雙方私下談好提供翻新電機,由該公司返錢給泵站。“我們公司不具備生產全新電機設備的資質,也沒有得到湘潭電機股份公司的授權。”兩人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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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到塔爾頭泵站開展調查工作

之後,辦案人員跑遍省市區三級水利部門,向相關負責人瞭解泵站改造項目的管理制度、董興漢的職責權限及其在相關會議上作彙報的情況。最終核實,董興漢不僅無權私自更改合同,而且未按制度和程序向上級部門彙報並得到同意。“這些證言與一審中的會議紀要、情況說明等書證互相印證,證實董興漢等人的濫用職權行為繫個人決定而非集體決策。”從義說。

那麼,關於項目資金問題,是否又真如董興漢所言,存在缺口呢?為弄清此問題,從義等辦案人員又專門去了一趟湖南,到湘潭電機股份公司瞭解其同期生產的同型號電機價格。詢問的情況證實,董興漢與徐曉兵等人簽訂的合同金額足以購買合同約定的全新電機。也就是說,項目根本不存在缺資金的問題。他們還同二審法官一起到塔爾頭泵站實地查看電機具體情況,向新任站長了解水泵運作的專業問題及電機新舊狀況與防洪功能之間的關係,確認翻新電機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結合新收集的證據和原有證據,武漢市檢察院支持東西湖區檢察院抗訴。“項目資金並不存在缺口,即使有缺口,也可以通過其他辦法解決,而不是成為董興漢等人濫用職權的藉口。不能因為危險結果還未發生,就認定不存在安全隱患,未造成損失。如果造成了損失,則應當成為董興漢等人濫用職權行為的加重處罰情節。”2018年5月底,武漢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曉華列席武漢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再次闡明瞭該院的支持抗訴意見。

經三次開庭審理,2018年7月中旬,武漢市中級法院最終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董興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黃後林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認定該案致損金額為1216萬元。

收到判決後,武漢市檢察院向東西湖區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對塔爾頭泵站翻新電機進行質量檢測,若存在安全隱患則應立即拆除,禁止使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院還將這份檢察建議抄送武漢市水務局、市發改委。與此同時,該院要求東西湖區檢察院將涉案三名監理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監督其繼續蒐集三名監理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證據材料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訴人說案

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

依法懲治“不裝腰包的腐敗”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從義

奉法者強則國強。法治國家建設的關鍵在於有法必依,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貪汙受賄,權錢交易是犯罪;尸位素餐,濫作為不作為同樣是犯罪。對於瀆職這種“不裝腰包的腐敗”,必須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準確有力地懲處治理,促進權力依法運行。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濫用職權罪。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行為人主體身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我們在辦理這起抗訴案件時,重點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行為和危害後果兩個方面展開。

行為方面,濫用職權的行為可以分為超越職權、玩弄職權和放棄職權三類。在查辦此案過程中,我們通過多次實地調查補證,進一步鎖定了董興漢等人的職權範圍、履職程序,查明其以所謂的資金缺口為由,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提供翻新電機代替合同約定的全新電機,既違背了泵站更新改造賦予其代表國家採購全新電機的職權目的,也未經上級部門批准,這種不正當、不恰當行使權力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

危害後果方面,濫用職權行為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本案中,涉及的20臺翻新電機經鑑定為假冒偽劣產品,其給塔爾頭泵站運轉及防洪功能帶來了安全隱患,客觀上致使國家對該泵站電機全面更新的目標落空,此次工程中支付給所謂“全新電機”的對價1216萬元就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此,董興漢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數額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抗訴、精準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憲法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檢察建議、綜合治理,同樣是檢察機關踐行公共利益代表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新時代的檢察人應秉承雙贏多贏共贏理念,通過多種法律措施和手段修復社會關係,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拍案」国家花巨资排涝,他们却放任电机造假,无罪?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採編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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