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偷牛賊運牛42次,無罪?檢察機關依法抗訴案件獲改判

幫偷牛賊運牛42次,無罪?檢察機關依法抗訴案件獲改判


幫助運輸他人所盜耕牛42次,一審法院卻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檢察院支持抗訴,北海市中級法院撤銷上述一審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合浦縣石康鎮東衝村多頭耕牛丟失,當地百姓苦不堪言。無獨有偶,2015年初,北海市銀海區福成鎮大水江村、花鋪村等多地相繼發生耕牛被盜事件。直到2016年3月,涉嫌偷牛的陳某、龐某兩人才逐漸浮出水面。當月19日凌晨,陳某到合浦縣石灣鎮橋頭村,在盜走被害人陸某的兩頭黃牛及被害人羅某的兩頭水牛到附近竹林準備裝車時,被群眾發現。隨後,“偷牛賊”駕駛廂式貨車棄牛而逃,在逃跑過程中被合浦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經查,2014年至2016年期間,陳某曾先後盜牛28次,涉案金額達53萬餘元,而龐某則負責幫助陳某運輸所盜耕牛。

2016年11月,合浦縣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在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構成盜竊罪,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龐某無罪,理由是未能證明龐某與陳某共謀盜竊。

“龐某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先後42次幫陳某及其他人運輸盜竊所得耕牛,且每次運牛都是在深夜,地點均選擇在北海鄉鎮農村的墳地、樹林等偏僻的地方,運輸的車輛也選擇不適合運輸活體動物的全封閉式廂式小貨車,即使雙方不存在事前盜竊的共謀,龐某也應該明白陳某及其他盜牛人的行為可能涉嫌盜竊……”北海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盧前告訴記者。

檢察官對該案證據進行全面細緻的審查,認為龐某多次實施明顯違反正常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的運輸行為,足以認定其應當知道幫助陳某及其他盜牛人所運輸的耕牛是犯罪所得。龐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據此,合浦縣檢察院以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合浦縣法院提出抗訴。2018年5月,北海市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支持抗訴。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北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韓健、鄧毅昌及案件承辦人先後兩次列席法院審委會,在討論該案的過程中,充分闡述檢察機關意見。

最終,北海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維持陳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原宣告龐某無罪的判決,改判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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