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上訴致抗訴被加刑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近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上訴人殷某某送達二審刑事判決書。此案是我市首起因一審認罪認罰獲得較輕處罰後上訴、檢察機關抗訴和二審改判的案件。

據瞭解,上訴人殷某某在取得被害人趙某某、何某某的信任後,先後騙取錢財共計9萬餘元,被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至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期間,殷某某自願認罪,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對其以詐騙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宣判後,殷某某以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殷某某在一審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獲得從輕處罰後又無罪上訴等理由提出抗訴。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經過該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殷某某在被原審法院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獲得較輕刑罰後,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以無罪為由提出上訴,致使檢察機關抗訴,雖在二審庭審中承認有罪,認為量刑過重,但已經啟動了二審程序,造成訴累和司法資源浪費,本案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鑑於抗訴案件不囿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性質、累犯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二審在維持原判定性、附加刑和責令退賠部分的同時,對殷某某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是2019年10月份“兩高三部”為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而共同發佈的相關制度。通過我市兩級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際,積極推行該制度落地落實,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障了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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