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襲警獲刑十一個月,上訴稱酒後頭腦不清楚被駁回

石某,文化程度初中,2017年12月11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原判認定,2018年6月1日22時許,被告人石某醉酒後去到洛浦街洛溪新城居委會衛生所門口處,使用暴力將現場執法公安人員林某的肘部、郭某的頭部、腹部等多處打傷(經鑑定:被害人林某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被害人郭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其後,公安人員在現場將被告人石某抓獲。

原判認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石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石某上訴,稱其對事實沒有異議,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其願意向被害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案發時,其處於醉酒狀態,頭腦不清醒,情緒不穩定。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且醉酒並非從寬處罰的法定情節,故該上訴意見據理不足,本院不予採納。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魏麗娜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唐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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