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袭警获刑十一个月,上诉称酒后头脑不清楚被驳回

石某,文化程度初中,2017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原判认定,2018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醉酒后去到洛浦街洛溪新城居委会卫生所门口处,使用暴力将现场执法公安人员林某的肘部、郭某的头部、腹部等多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石某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石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石某上诉,称其对事实没有异议,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愿意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案发时,其处于醉酒状态,头脑不清醒,情绪不稳定。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醉酒并非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故该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魏丽娜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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