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酒后“任性”占三成

(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钟紫薇)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了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据统计,该院2016年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35宗51人,其中11宗16人发生在酒后。对此,该院建议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制观念,勿因一时冲动,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案例一 /

非法倾倒垃圾撞五辆执法车

2017年11月6日1时许,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在常平镇环城南路到公常路龙昌玩具厂附近路段对非法倾倒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时发现,徐某刚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车有非法倾倒垃圾嫌疑,执法员马某接到指令后即驾驶执法车跟踪调查,徐某刚发现执法人员跟踪后马上加速驶离。马某见状一边加速超车欲截停徐某刚,一边通过扩音器表明执法身份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徐某刚不予理会直接冲撞执法车辆后高速逃离现场。

后执法人员根据部署在附近路段用执法车辆“一字排开”设置路障进行拦截,并用扩音器示意徐某刚停车接受检查,徐某刚无视指令驾车加速强行撞开执法车辆逃脱。执法人员吴某等继续驾驶执法车跟踪至深圳市光明新区时,执法车又被拦截和打砸。徐某刚等人冲撞拦截执法车的行为致使五辆执法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8年1月25日,徐某刚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徐某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二 /

生日宴借酒劲袭警

2016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肖某雄在东莞市凤岗镇某酒店摆生日宴,宴请被告人唐某强、肖某发、罗某龙、蒋某文、蒋某国等人吃饭。中午2点左右,肖某雄因结账问题与该菜馆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及冲突,派出所接到菜馆工作人员报警后由民警曹某带领治安员徐某前往。民警曹某等人到场后,要求双方停止争吵一同前往派出所处理。

此时已走出店外的唐某强借着酒劲想返回店内吵闹,曹走到店门口阻止,遭到唐某强和同伴肖某雄、肖某发、罗某龙拉扯,致使曹的警服多枚纽扣被拉掉、胸部及手臂被抓伤。治安员徐某见状便上前拉出曹某,也遭到唐某强、肖某发、罗某龙等人拉扯致使其倒在地上,治安服多枚纽扣也被拉掉,胸部及手臂被抓伤。随后多名民警及治安员到场后才将肖某雄等人控制。经法医鉴定,曹某、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时,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自己酒后情绪过激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视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 案例三 /

“瘾君子”持菜刀划伤民警

2016年4月7日16时许,东莞公安民警黎某和三名辅警到东莞市常平镇某花园楼下抓获曾被强制戒毒的被告人黄某华,要求黄某华到派出所接受定期的尿检检查,黄某华当时带着女儿则要求先将女儿带回家里,于是和四名公安人员一起到住宅。公安人员在房内发现有两人涉嫌吸毒,遂盘问两人,黄某华趁机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向公安人员挥舞,划伤黎某并跑出门外。经法医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黄某华有期刑期两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将受严惩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哲表示,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等;这里的“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

近年来,妨害公务类案件不时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受到执法对象的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是暴力袭击,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执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与尊严,是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严重挑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执法者规范执法行为,让群众在面对执法时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文明尊重,也要被执法者配合执法,共同营造良好文明的执法环境。”李哲表示,社会民众应增强法制观念,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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