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真的嗎?只要你撤訴,我們就給你提高補償!

是真的嗎?只要你撤訴,我們就給你提高補償!

現實案例:

李某家最近遇到徵收拆遷,在徵收補償事宜方面和拆遷辦協商後達不成一致,後來便提起 了行政訴訟,想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自己的權利,後來拆遷辦知道李某提起行政訴訟之後,便告訴李某讓其前來再次協商補償事宜,在此次協商過程中,拆遷辦告訴李某他應該先去提起行政複議才能起訴,在一番糖衣炮彈和言語的蠱惑下,李某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便去撤訴了。撤訴後,李某去提起了行政複議,但是複議機關作出了複議維持的決定,問題並未解決反而被一拖再拖。李某感到上當受騙後,便又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法院駁回了左某的起訴,理由是他曾經提起過訴訟。那麼,行政訴訟撤訴後再次起訴,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律師答疑:

那麼是隻要提起了訴訟,撤訴後就不能以同一事實與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嗎?

答案是:並不是這樣。以下兩種情況,原告在撤訴後仍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或上訴。(1)因訴訟費問題被視為撤訴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2)上訴人自願撤訴後,在上訴期限內又重新上訴的。本案中,李某是以先行申請行政複議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如果他認為準許撤訴裁定有錯誤,可以提出再審申請,而不能對同一行政行為重新起訴。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條釋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對原告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等事項作了相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法律賦予了原告起訴和撤訴的權利,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並沒有賦予其搖擺不定隨意起訴和撤訴的權利。在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以後,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公民嚴肅對待法律和自己的權益,更謹慎的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被所謂的提高補償矇蔽了雙眼,真金白銀拿到手的才是真的,空口無憑等於什麼都沒有,擦亮眼睛不要被蠱惑了,有什麼不懂的不要聽信謠言,要去諮詢專業的人解決專業的問題,切記被空手套白狼。

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大家關注轉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