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應該如何就送達問題應對法官?


該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應該如何就送達問題應對法官?


最近,本律師代理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我的當事人(男方)在國內,女方長期在美國且不同意離婚。鑑於此,本離婚律師在起訴時的居住證明記載的是被告的戶籍地(被告的父母目前在該地址居住)。起訴後,法院首先撥打了被告戶籍地的電話,可是被告的父母拒絕接聽。於是,法院又向被告戶籍地郵寄了離婚起訴書與開庭傳票。然而,被告的父母看到法院的快遞後卻以不知道被告下落為由拒收。

該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應該如何就送達問題應對法官?


根據本律師多年代理涉外離婚案件的經驗認為:當法院採取電話與郵寄向被告送達均不成功後,法官的做法一般是:向我方反饋無法送達的情況,然後首先以無法聯繫到被告,即便開庭,最終也不會判決離婚,還不如撤訴,等半年後再起訴。殊不知:由於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向被告送達就撤訴的話,半年後再起訴,法院依然不會判離。所以,作為原告應該堅決不撤訴。在動員撤訴不成功的情況下,法官就會以種種不利後果為藉口,向原告打探被告在國外的真實住址,然後通過使領館向被告在國外的地址送達。但一般人不會知道:採用此種方式向被告送達會耗費相當長的時間,有時甚至會等上一年。

該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應該如何就送達問題應對法官?


不出所料,法官於今天將本律師和原告一起召喚到了法院進行談話。幸虧本律師提前向當事人講解了應對法官的方法,我的當事人得以應對自如。眼見原告不“上道”,法官只好宣佈對被告進行公告送達。相比使領館送達,公告的期限只有三個月。所以這個結果對我的當事人來講已經是相當不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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