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檢察官為當事人追回合法權益

抗訴!檢察官為當事人追回合法權益

抗訴人向檢察院贈送錦旗

近日,由德州市德城區檢察院提請德州市檢察院抗訴的王某與蔣某、朱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獲德州市中級法院維持再審判決。該案申請抗訴人王某送來“執法為民、立檢為公”的錦旗表示感謝。

案情回顧

抗诉!检察官为当事人追回合法权益

這個案子要從9年前說起……

2010年6月,王某、楊某、朱某三人與蔣某簽訂了一張15萬元的借款條並附上約定協議,約定2010年聖誕節前償還,但是借款條和借款協議並沒有約定借款利息。

次年,蔣某將王某、楊某、朱某起訴至德城區人民法院,要求三人給付借款本金15萬元,並承擔違約責任。庭審過程中,蔣某要求被告按每日1000元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法定利率四倍計付違約金。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與蔣某訴求基本一致。

當事人王某不服該判決,向德城區檢察院申請抗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期間,王某提交了本人賬戶的銀行活期帳戶明細,載明瞭2010年6月25日,即簽訂借款條及借款協議的當日,蔣某向王某的帳戶轉入77850元。蔣某在原審開庭和在檢察機關詢問材料中均稱借款本金是15萬元,王某、楊某、朱某三人同時在場,雙方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抗诉!检察官为当事人追回合法权益

檢察官認為

經審查,蔣某向王某、楊某、朱某實際交付15萬元現金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中蔣某僅提交了借款條和借款協議 ,並沒提交款項的來源或者財產變動的情況,不能證明蔣某已經向王某等三人支付了15萬元現金,原審法院在王某、楊某、朱某三人未到庭參加應訴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三人在借款條上簽字並加按手印即認定借款15萬元的現金的事實成立,屬於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規定的情形。

王某在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提交了蔣某在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向王某銀行帳戶轉款77850元的轉賬憑證,該證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新證據的情形: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且足以推翻原審法院認定的蔣某向王某等三人交付15萬元現金的基本事實。於2018年6月提請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地提升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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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中國,抗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提起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來源丨德城區人民檢察院文字丨唐東敏 田園圖片丨王欣審核丨王蓉蓉編輯丨樊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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