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發力,一起性侵女童案被從重判決

抗訴!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發力,一起性侵女童案被從重判決

今年全國兩會上,2018年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受到代表委員們廣泛關注,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一號檢察建議”等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剛性舉措得到代表委員們一致點贊。記者3月18日採訪瞭解到,近日,中部某省某檢察機關借力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成功抗訴了一起量刑畸輕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用實際行動展現了檢察機關以法治利劍斬斷伸向未成年人魔爪的決心與態度。

酒後犯案,

男教師宿舍內給女學生“蓋被子”

汪某系某縣一小學教師。2017年11月的一個晚上,喝了酒的汪某途經女生寢室(有17名女生居住)時,無意發現學生小A(11歲)的被子沒有蓋好,就當他上前幫小A蓋被子的同時,對小A實施了猥褻。之後,汪某還威脅小A不要告訴別人。

2018年3月,縣公安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罪,於當日立案並對汪某進行了刑事拘留。4月,縣檢察院對汪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一審從輕處罰,

男教師獲刑三年

汪某猥褻兒童案在當地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市檢察院得知此案後,迅速向縣檢察院未檢辦案人員瞭解案情,要求縣檢察院嚴格依法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為。

縣檢察院依據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於2018年5月2日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汪某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這一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以及作為利用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實施猥褻、猥褻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等多個從嚴處罰的情節。

2018年7月,縣法院對汪某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猥褻十二週歲以下兒童、對被侵害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等從重量刑情節,同時認定其具有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量刑情節後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然而,縣檢察院對這一判決結果並不認可。

指導性案例“力挺”從重量刑情節,

男教師二審獲刑五年

記者採訪瞭解到,刑法對“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犯罪,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了“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一審法院否定檢察機關指控的‘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從重量刑情節,綜合考慮後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市、縣兩級檢察院經研究認為。

2018年7月,縣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然而,在辦理該案的抗訴審理程序過程中有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該案發生在宿舍內,不能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這一量刑情節。

案件審理期間,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作為指導性案例,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的要旨中,明確指出“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市檢察院依據指導性案例再次向中級法院闡述抗訴理由,檢、法兩家統一了認識。2018年12月,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辦案同步發出檢察建議,

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刑罰的目的不僅僅在於懲罰犯罪,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記者採訪瞭解到,縣檢察院在受理審查逮捕汪某案件期間,即發現案發學校在事件處置中行為嚴重不當,在教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和校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失職問題,遂於2018年4月8日向縣教育局發出檢察建議。為強化檢察建議監督剛性,縣檢察院還將相關情況向縣監察委員會進行了通報。

縣教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立即組成調查組前往涉事學校調查核實,並於2018年7月6日向縣檢察院書面報告了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據介紹,案件發生後,為了儘可能減輕案件對被害人小A的傷害,縣教育局為其辦理了轉學手續,並對涉事學校的相關責任人進行了相應處分,其中對試圖瞞案不報的校長免除了職務。目前,縣教育局已經按照檢察建議以及教育部下發的“兩個通知”要求,針對校園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危險隱患進行了排查,採取一系列措施,全面徹底整改,強化教師師風師德教育和校園安全保護。(檢察日報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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