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检察官为当事人追回合法权益

抗诉!检察官为当事人追回合法权益

抗诉人向检察院赠送锦旗

近日,由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提请德州市检察院抗诉的王某与蒋某、朱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获德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再审判决。该案申请抗诉人王某送来“执法为民、立检为公”的锦旗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抗诉!检察官为当事人追回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要从9年前说起……

2010年6月,王某、杨某、朱某三人与蒋某签订了一张15万元的借款条并附上约定协议,约定2010年圣诞节前偿还,但是借款条和借款协议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次年,蒋某将王某、杨某、朱某起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过程中,蒋某要求被告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与蒋某诉求基本一致。

当事人王某不服该判决,向德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王某提交了本人账户的银行活期帐户明细,载明了2010年6月25日,即签订借款条及借款协议的当日,蒋某向王某的帐户转入77850元。蒋某在原审开庭和在检察机关询问材料中均称借款本金是15万元,王某、杨某、朱某三人同时在场,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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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

经审查,蒋某向王某、杨某、朱某实际交付15万元现金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蒋某仅提交了借款条和借款协议 ,并没提交款项的来源或者财产变动的情况,不能证明蒋某已经向王某等三人支付了15万元现金,原审法院在王某、杨某、朱某三人未到庭参加应诉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三人在借款条上签字并加按手印即认定借款15万元的现金的事实成立,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规定的情形。

王某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提交了蒋某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银行帐户转款77850元的转账凭证,该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蒋某向王某等三人交付15万元现金的基本事实。于2018年6月提请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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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提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丨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文字丨唐东敏 田园图片丨王欣审核丨王蓉蓉编辑丨樊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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