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偷牛贼运牛42次,无罪?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案件获改判

帮偷牛贼运牛42次,无罪?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案件获改判


帮助运输他人所盗耕牛42次,一审法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北海市中级法院撤销上述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合浦县石康镇东冲村多头耕牛丢失,当地百姓苦不堪言。无独有偶,2015年初,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水江村、花铺村等多地相继发生耕牛被盗事件。直到2016年3月,涉嫌偷牛的陈某、庞某两人才逐渐浮出水面。当月19日凌晨,陈某到合浦县石湾镇桥头村,在盗走被害人陆某的两头黄牛及被害人罗某的两头水牛到附近竹林准备装车时,被群众发现。随后,“偷牛贼”驾驶厢式货车弃牛而逃,在逃跑过程中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曾先后盗牛28次,涉案金额达53万余元,而庞某则负责帮助陈某运输所盗耕牛。

2016年11月,合浦县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盗窃罪,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庞某无罪,理由是未能证明庞某与陈某共谋盗窃。

“庞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42次帮陈某及其他人运输盗窃所得耕牛,且每次运牛都是在深夜,地点均选择在北海乡镇农村的坟地、树林等偏僻的地方,运输的车辆也选择不适合运输活体动物的全封闭式厢式小货车,即使双方不存在事前盗窃的共谋,庞某也应该明白陈某及其他盗牛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卢前告诉记者。

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庞某多次实施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的运输行为,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帮助陈某及其他盗牛人所运输的耕牛是犯罪所得。庞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合浦县检察院以庞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合浦县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5月,北海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北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健、邓毅昌及案件承办人先后两次列席法院审委会,在讨论该案的过程中,充分阐述检察机关意见。

最终,北海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维持陈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宣告庞某无罪的判决,改判庞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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