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4):人為製造案件的,無罪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4):人為製造案件的,無罪


2001年4月,辦案人員張某某、邊某某與特情人員馬某某商量,讓馬某某為其提供毒品線索。

6月份,馬某某、邊某某與張某某商量,為了釣出毒品大案,先向某毒販購買1000克。為了完成禁毒任務,張某某、邊某某與馬某某商量,將這1000克毒品進行加工,由馬某某找人往外面運輸或銷售時,將對方抓獲。

7月份,馬某某找到出租車司機荊某某,提出讓荊某某運輸毒品到某地方,運一趟可得運費5000元,荊某某同意了,並留下聯繫方式給馬某某。

接著,馬某某聯繫他人,把那1000克毒品加工9塊,由1000克變成3669克。

8月份,馬某某聯繫荊某某來接他,然後兩人去某地運輸毒品。到達目的地後,馬某某取到毒品,放到車上,讓荊某某先返回,把毒品運到某某大廈,他隨後就到,在某某大廈匯合,一手交貨一手交錢。

荊某某掉轉車上往回走,在半路上,被公安人員抓獲,從車上搜到上述毒品。

事後,張某某、邊某某從緝毒隊經費中拿了5萬5千元出來給馬某某,並讓馬某某使用假名打了收條。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4):人為製造案件的,無罪


然後,這個案件被移送中院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判決荊某某犯運輸毒品,判決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相關的辦案人員則得到的獎勵。

荊某某有前腳已經踏進鬼門關了。

也許是荊某某命不該絕吧。

這個時候,馬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另一個地方的公安局抓獲了,為了立功,減輕自己的罪責,馬某某把這個事情向另一個地方的公安機關說出來了。

這時候,荊某某才改判無罪。相關的辦案人員,則從英雄變成階下囚。

毒品刑案無罪判決(4):人為製造案件的,無罪

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的釣魚執法是非常隱蔽的,這與行政案件不大一樣,荊某某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如果不是馬某某後來因為其他事情被抓了,如果馬某某不是想立功來減輕罪責的,那麼荊某某已經領盒飯了。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處荊某某無罪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呢?

第一,這是一起人為製造出來的案件。本案中,荊某某的犯意是在張某某、邊某某、馬某某的引誘下產生的,荊某某的行為是他們的安排、控制下實施的,這不是一種真正的犯罪,因為這個犯罪不是自然產生的,而是人為製造出的。他們先人為的製造出這個犯罪,然後再處罰這個犯罪。為了打擊犯罪,我們必須賦予偵查機關一定的權力及手段,但是也要規範、監督偵查機關的權力及手段。

第二,本案的相關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本案中,張某某、邊某某、馬某某的一系列引誘、欺騙行為都是非法的,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通過這些非法行為收集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這些非法證據應被排除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排除掉這些證據,那麼本案中,就沒有指控荊某某犯運輸毒品罪的證據了。如果認可這些證據的合法性,認為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就是變相鼓勵偵查機關採取類似的手段偵辦案件,後果不堪設想。

第三,荊某某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本案中,荊某某的行為全程處於張某某、邊某某的監控之下,其行為不可能得逞,那些毒品不可能流入社會。

第四,如果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張某某、邊某某、馬某某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教唆行為,那麼這三人應與荊某某一起構成共同犯罪,應一起追究他們的運輸毒品罪的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