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改判無罪 為最高法糾正企業家冤假錯案第一案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改判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無罪。2009年張文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張文中改判無罪 為最高法糾正企業家冤假錯案第一案

據小咖瞭解,張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張文中改判無罪 為最高法糾正企業家冤假錯案第一案

物美創始人張文中詐騙案再審

張文中系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中國民族零售的發起人之一。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9年3月張文中被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間兩次減刑。

2013年2月刑滿釋放後,張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駁回申訴。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直至今天正式宣佈再審結果。

回顧張文中案經過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張文中改判無罪 為最高法糾正企業家冤假錯案第一案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原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先後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根據法律規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合議庭已經組成。

張文中再審案,審判長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孫華璞。合議庭成員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審判監督庭審判員齊素、董朝陽、周慶。鄧亮擔任法官助理,劉牧驊擔任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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