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期>5條你需要知道的信訪常識

什麼是信訪: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網絡、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什麼是信訪人:

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二)委託代理人;

(三)在國家機關調查處理信訪事項時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對與本人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迴避申請;(五)查詢本人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

(六)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答覆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結果;

(七)要求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訪事項;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對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訪事項辦理終結:

(一)信訪事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三)信訪事項經複核機關作出複核意見,書面送達信訪人的;

(四)信訪人自然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在辦理期限內未申請繼續處理相關投訴請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訪事項辦理終結後,信訪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人不得采取的11項行為:

信訪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現場處置措施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必要時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的;

(三)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六)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僱傭、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八)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的;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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