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開展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這些違規行為將被嚴查

沧州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这些违规行为将被严查

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開展商品房預(銷)售

專項排查整治的通知

根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開展全省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的通知》精神,我局決定5月至10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商品房預售專項排查整治工作,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重點內容

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現場(展示諮詢中心等)、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對有投訴舉報的項目、公司、機構進行重點調查。

(一)違規預(銷)售行為。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未按預售許可證批准的範圍預售商品房,以認購(包括預訂、登記、選號等)或辦理VIP卡等各種形式,違規收取各類定金(訂金)或預售款性質的“誠信金”、“意向金”;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書過期無效)銷售商品房;

3、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不具備資格的機構代理預(銷)售商品房。

4、中介機構發佈未經產權人書面委託的房源信息,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

5、中介機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6、未按規定製定銷售方案、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

7、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

8、發佈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

9、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

10、中介機構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等。

(二)銷售現場違規行為。

1、未按要求公示有關證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等;

2、未公開全部房源、價格,未將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預(銷)售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3、採取虛假的認購手段營造樓盤旺銷的氛圍、哄抬房價,或者縱容工作人員、僱傭他人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等;

4、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5、中介機構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未單獨標價的行為等。

(三)虛假宣傳行為。

1、不具備預售條件,擅自發布房地產廣告;

2、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未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文號的;

3、房地產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虛假內容;

4、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5、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詐行為。

1、未按相關規定與購房者簽訂規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或條款有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3、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4、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5、侵佔或挪用交易資金,無正當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訂金;

6、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7、中介機構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過戶、貸款、擔保、評估、公證等服務,未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並額外收取費用;

8、中介機構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等。

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中介機構開展自查工作

各企業、機構接通知後要立即按照重點整治內容開展全面自查工作,對自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要立即開展自糾工作,並採取措施消除危害後果,化解存在的風險。各企業機構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糾工作,並將自查自糾情況(包括自查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採取的措施等)書面報我局一樓便民服務大廳房地產監管科窗口。

聯繫電話:8698607

2018年5月18日

來源

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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