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有什麼區別

目前我們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證書基本上是三種: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這三類證書都是購房者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憑證,但其在交易和使用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別。具體如下:

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商品房的所有權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商品房可以自由地轉讓、出租、贈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其收益也歸個人所有,購買者在繳納稅費後也無需繳納其他的費用。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因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以劃撥形式獲得的,因此其價格較為低,本身也帶有福利的性質。也正是其這一特點,在上市交易方面,經濟適用房也不同於商品房。

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歸職工個人所有。成本價的產權證說明房屋的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歸產權人所有,不需要經過原單位的同意就可以進行處置,但該房屋的收益受到限制。

按照規定,成本價的產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收益方式:一是直接上市交易,由購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房屋售價每平米超過一定數額的,產權人和原產權單位要進行收益分成。二是將成本價的房屋轉變為商品房再上市交易,具體由評估部門對房屋進行評估,然後按照市場評估價的3%到房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按照商品房進行交易。

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原購住房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後,該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由職工與原產權單位按照產權比例分成。

標準價的產權只能說明產權人對房屋具有部分產權,產權人上市交易,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原產權單位放棄優先購買權,售房款在扣除稅費後,由產權人和原產權單位按照所有權份額進行分成。同時產權人也可以向原產權單位補齊標準價和成本價的差額,按照成本價出售房屋。

以上就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的一些法律知識,各位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謹慎,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幫助,以減少法律風險。​

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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