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積極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政府發佈了《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6〕38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意見》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意見》制定背景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綜合作用下,我市房地產投資總體平穩,銷售創歷史新高,成交價格基本保持穩定,消化週期明顯縮短,行業系統性風險明顯降低。2016年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整體保持平穩。但由於新增供應量較大,商品房庫存依然高企。截至2016年2月底,全市商品房庫存為2283.15萬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9.14萬套、 1235.87萬平方米;辦公用房307.65萬平方米,商業用房502.37萬平方米,車庫車位237.27萬平方米。同時,全市商品房庫存還呈現出庫存結構不平衡、庫存區域不平衡、後續供應量仍然很大的特點。

房地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化解房地產庫存列為今年的重點任務,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都作了專題研究,這是中央從經濟發展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決策,是一項政治任務,也是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和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同時,各兄弟城市都在制定出臺房地產去庫存的相關政策措施。

二、《意見》制定依據

《意見》是依據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要求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徵收安置貨幣化的通知》(甬政發〔2015〕85號)、《寧波市財政局關於做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甬財政發[2015]671號)、《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發展新政策的意見》(甬黨發〔2015〕29號)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內容

按照“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無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因城施策,分類指導,精準發力,努力實現庫存下降到合理區間,市場供需基本平衡,房價總體保持平穩”的思路,結合寧波實際情況,《意見》提出了十六條房地產去庫存政策。主要內容有:

一是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為充分發揮棚戶區改造對我市房地產市場去庫存的巨大推動作用,《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2016年全市新啟動改造500萬平方米,其中城鎮危舊房改造300萬平方米,城中村等集體土地房屋改造200萬平方米。同時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啟動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設。2016年全市城鎮危舊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要分別達到90%和50%以上。對於必需的安置房源,通過統籌政府存量房源或收購商品房等方式籌集。

二是落實信貸、稅收優惠及購(租)房補貼政策。《意見》提出了各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已出臺的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和我市已出臺的購房租房補貼政策,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交易。同時《意見》提出將我市購房補貼政策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並對其中購買辦公、商業用房購房補貼的比例從《意見》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由按實際繳納契稅額度的50%提高到80%。

三是加大住房公積金對個人購房的支持。為進一步加大對居民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意見》提出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積極推進非公企業和穩定就業農民工建繳住房公積金,2016年全市淨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8萬人以上。加大“公轉商”貸款力度,開展住房公積金證券化試點,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貸盡貸。加快貸款發放速度,縮短貸款審批時間。2016年全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160億元以上。

四是鼓勵農民進城購房。為推進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的住房體制改革,擴大有效需求,《意見》提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居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提高對農民等群體進城購房的金融服務水平;加快農村土地、林地、房屋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開展農村林權、土地承包權、民村居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抵押和交易流轉制度或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拓展農民進城購房資金來源。

五是鼓勵發展住房租賃。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有關要求,《意見》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會出租,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的運作模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會出租的,按實際繳納房產稅、營業稅額度的80%給予補貼。

六是加快非住宅樓盤消化。針對我市非住宅庫存嚴重高企的特點,《意見》要求各地對轄區內的商業辦公樓盤進行全面梳理,鼓勵引進的企業通過市場解決商業、辦公及配套用房;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需要的辦公用房或產業發展用房,原則上通過購買或租賃方式籌集;各地通過收購或租賃待售商品房,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為電商、眾籌、科創、孵化等行業提供空間和平臺;取消公寓式(酒店式)辦公用房銷售對象僅限於企業法人的限制。

七是加強土地供應管理。為從源頭上控制房地產市場供應,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意見》提出實行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與各縣(市)區的存量消化時間掛鉤制度;對非住宅庫存明顯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規模較大的區域,嚴格限制商業辦公土地供應和大型超市、城市綜合體的開發建設;調整以土地的方式安排村集體發展留用地,鼓勵以貨幣結算或通過購置實物安置等方式落實村集體發展留用地指標。

此外,《意見》還提出了降低住房保障門檻、完善房地產項目配套、引導優化產品結構、推動發展跨界地產、優化企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加強市場監測和輿論引導、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方面的政策。

(二)適用範圍、期限

1、《意見》適用於全大市範圍。

2、《意見》從發文之日(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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