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民間借貸當事人本人應當到庭參加庭審

2020年8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健全完善防範與打擊“套路貸”及虛假訴訟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意見》第19條規定:“強化當事人本人、證人到庭參加訴訟。民間借貸案件應當強化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調查、質詢,要求借貸雙方對借貸合意形成過程、款項交付及還款等款項往來情況作出說明並提供證據。傳票應當註明當事人本人到庭要求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其中當事人系自然人的,當事人本人應當到庭,其主張借貸事項系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申請受託人出庭作證。當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說明具體經辦人並申請具體經辦人出庭作證。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其申請出庭作證的受託人、具體經辦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導致其主張事實的真偽無法判斷的,原告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接受詢問前應當簽署保證據實陳述的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證人在作證前應當簽署保證據實陳述的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第20條規定:“發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的實質功能。對於一審民間借貸案件,要落實開庭審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對證據進行充分舉證質證,保障當事人充分陳述訴辯意見。在借貸真實性、借貸主體、借貸合意、款項交付、借款利息、款項歸還等方面,充分發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功能,切實把好一審查明事實關。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亦即,對於一審民間借貸案件,開庭審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雙方對借貸合意形成過程、款項交付及還款等款項往來情況作出說明並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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