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的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上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的需要哪些證據?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22日,姬某與馬某、王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用於生意週轉,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9月20日,款項於2014年8月22日交付。借款到期後,姬某多次向馬某、王某追討欠款,馬某、王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馬某、王某償還姬某借款10萬元。

原告姬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民間借款合同,證明姬某與馬某、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萬元;2、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姬某通過銀行轉賬向馬某交付借款10萬元;3、收條,證明馬某於2014年8月22日收到借款1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姬某與馬某、王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萬元後,應當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償還。現民間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於2014年9月20日屆滿,馬某、王某仍未清償借款,故姬某要求馬某、王某償還借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於法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馬某、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姬某借款十萬元。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民間借貸案件,清楚的顯示出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所需證明的內容。首先就是證明有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不是贈與、投資或其他。然後就是要證明,不僅達成了借貸的協議而且實際履行了,才能證明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法律上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的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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