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之借貸期內利息約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法條解讀

民間借貸利息包含借貸期內的利息、借貸逾期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分三個

板塊針對關鍵法條進行解讀:

一、民間借貸期內的利息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解讀:1、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訴訟主張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時,法院結合實際交易習慣等確定利息,實踐中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出借人不主張,法院不主動審查利息問題。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1、法院保護24%以內(含本數)的利息約定

2、24%(不含本數)以上至36%(含本數)以內的利息約定為自然債務,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反悔,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24%的利息,法院不支持;反之,出借人索要此區間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通俗講就是“給了白給,不給也別想要”。

3、超過36%(不含本數),約定無效(36是紅線),借款人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此區間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民間借貸之借貸期內利息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