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界定民間借貸與套路貸嗎?

說了這麼久,你還不知道什麼是套路貸?

你會界定民間借貸與套路貸嗎?

圖片來源於今日頭條免費正版圖片

“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四個意見一出,不得不說確實是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強健有力的保障,某些非金融機構諮詢自身業務模式是否合規合法的人就更多了。

一、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低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等為誘餌,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收取“家訪費”“調查費”“保證金”“中介費”“行規費”“安裝費”“利息”“砍頭息”等一種或者多種費用,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通常以“無抵押貸”、“校園貸”、“手機貸”、“車貸”等形式出現。

二、套路貸,可能會涉嫌哪些罪名?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三、套路貸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砍頭息”“保證金”“中介費”“家訪費”“調查費”“服務費”“安裝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已經被行為人實際佔有的,以相關犯罪既遂論處;尚未實際佔有的,可按相關犯罪未遂論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如果行為人採用掩蓋被害人已歸還部分借款的事實,以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提起訴訟、仲裁的,被害人已歸還的部分借款金額應視為詐騙犯罪既遂的數額。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不計入犯罪數額,但超過借貸合同金額的“利息”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如果行為人已經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犯罪既遂數額;如果尚未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未遂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四、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五、套路貸刑事案件由哪裡管轄?

“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為實施“套路貸”所設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簽訂地、非法討債行為實施地、為實施“套路貸”而進行訴訟、仲裁、公證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所在地,以及“套路貸”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的支付地、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黑惡勢力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六、套路貸與民間借貸怎樣進行區分?

民間借貸是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具體區分如下:

1、出借目的不同,是否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民間借貸主要目的是為取得利息收益,而套路貸則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惡意虛增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目前常有使用毆打、體罰、拘禁等暴力手段以及噴漆、高音喇叭、貼身跟隨、強行入戶等軟暴力手段非法催討虛增債務及違約金,謀取不法利益。

2、手段方法不同,是否具有“詐騙”性質

民間借貸系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發生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多有“騙”的行為動機,行為人想方設法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的假象,非法佔用他人財產。如以無息、低息、無抵押、免擔保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並 以行業規則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最終,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違約態度不同,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

民間借貸主觀上希望借款人能儘快還款,不希望發生違約情形,而套路貸積極造成不能還款的事實,製造違約假象,為後期佔有財物打下基礎,且討債手段不同於民間借貸,此處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及在案證據進行綜合評判,並非只要涉及到暴力手段就屬於套路貸。民間借貸活動亦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若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套路貸系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此種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手段具有以強制性為目的。

4、法律後果不同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其簽訂的虛假借款合同以及惡意壘高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你會界定民間借貸與套路貸嗎?

圖片來源於今日頭條免費正版圖片

看完上述內容,一些讀者可能想問,在嚴厲打擊套路貸的大環境下,我委託他人合法追討我的債權,如果越過了“度”,受託人會不會被認定為是套路貸或者是黑惡勢力?

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此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

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具體情形,我們下一期來詳細分析,不見不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