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IPO業務“馬太效應”持續“薦而不保”成行業頑疾

中國網財經4月8日訊(記者 梁冀)在度過“天雷滾滾”、經營慘淡的2018年後,證券公司在2019年實現“翻身”。中證協數據顯示,133家券商2019年度(未經審計)實現營收3604.83億元,淨利潤1230.95億元,120家實現盈利。

從各主營業務看,2019年證券公司實現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含席位租賃)787.63億元、財務顧問業務淨收入105.21億元、投資諮詢業務淨收入37.84億元、資產管理業務淨收入275.16億元、證券投資收益(含公允價值變動)1,221.60億元、利息淨收入463.66億元。其中,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實現淨收入377.44億元,較2018年增長46.03%。值得注意的,在IPO業務向頭部券商聚集、分化態勢未改之際,券商“薦而不保”的情況也受到格外關注。

IPO業務向頭部券商聚集態勢未改

數據顯示,2019年共有51家券商承銷保薦232家企業成功上市,募集資金合計2499.56億元,同比增長81.73%;券商實現IPO承銷及保薦收入合計110.89億元,同比增長101.14%。

以IPO保薦數量計,中信證券、中信建投和中金公司位列三甲,分別為28家、22家和18家。廣發證券(15家)、國信證券(13家)、招商證券(12家)、國泰君安(9家)、東興證券(9家)、長江證券(8家)、中泰證券(7家)、民生證券(7家)和華泰聯合(6家)、安信證券(6家)則分列第四至第十位。另外,有54家券商未有斬獲,當年IPO項目顆粒無收。

以IPO保薦收入計,中信證券、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包攬前三,分別實現收入14.3億、12.8億和8.68億元。招商證券(6.93億)、廣發證券(6.42億)、國信證券(6.19億)、國泰君安(4.5億)、東興證券(4.41億)、長江證券(4.29億)和華泰聯合(4.07億)則居於第四至第十位。此10家券商實現IPO保薦收入72.59億元,佔到行業總收入的65.46%。

關於IPO項目向頭部券商聚集的現象,東北證券戰略規劃部高級研究員楊豐強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當前市場出現分化原因有二:一是投行業務總體增速下降,使得市場競爭更加白熱化,大型券商憑藉客戶資源優勢和價格競爭在市場上獲取更大份額;二是IPO業務專業化程度上升,從過去的律師化、會計師化的同質化競爭轉向專業能力的競爭,大型券商憑藉規模優勢,通過平臺化實現專業化分工,競爭優勢越發明顯。當前市場IPO承銷保薦業務的分化正是市場走向成熟和專業化程度提升的表現。

科創板開板加劇分化態勢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科創板的開板也為券商IPO業務形成較大的增量,並進一步加劇了分化態勢。數據顯示,2019年共有34家券商參與科創板公司上市的承銷保薦工作。

以保薦數量計,中信建投以獨立保薦8起、聯合保薦2起IPO項目居於榜首,中信證券以獨立保薦6起、聯合保薦4起居於次席,國信證券、中金公司和國泰君安分別保薦有7起、7起和6起科創板IPO項目。

以保薦收入計,剔除未顯示聯合主承銷分配比例的公司後,中信建投與中信證券分別以4.78億和4.08億元分居前兩位,另外,國信證券、中金公司、民生證券、安信證券和華泰聯合證券等科創板保薦收入也超過1億元。

楊豐強表示,科創板的開板和註冊制的推行,使得IPO業務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升,IPO業務的開展也對券商的研究、定價、銷售和投資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綜合實力強大的大型券商競爭優勢進一步凸顯,也將進一步加劇IPO承銷保薦業務的分化現象。

至於中小券商如何應對IPO業務的分化態勢,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表示,類比歐美,隨著券商行業的發展,資源向頭部券商集中的情況是大的趨勢。面對此趨勢,中小券商可以加快股權結構的調整,引入更有實力的股東;利用市場融資政策,加快資本實力的補充;重點發力某一細分業務,突出特色,突出優勢,並順勢與頭部券商進行股權和業務上的大力合作。

“薦而不保”成行業頑疾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丁建亮律師介紹稱,券商“薦而不保”的現象一直是困擾我國資本市場的頑疾之一。券商業務競爭激烈、違法成本低以及職業化程度仍有待提高等因素導致此現象禁而不絕。

3月23日,天聖製藥發佈公告,稱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80萬元;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劉群犯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和虛假訴訟罪等,判處19年有期徒刑,判處罰金200萬元,沒收財產800萬元。

資料顯示,天聖製藥2017年5月登陸深交所,次年4月起,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劉群、原總經理李洪、原副總經理李忠、原副總經理王永紅等先後被有關部門留置或刑拘。2019年4月,上市不滿兩年的天聖製藥被ST。而其保薦券商華西證券則被質疑未勤勉盡責,若天聖製藥被認定欺詐上市,華西證券作為中介機構也難逃處罰。

據瞭解,新修訂的《證券法》已於上月1日起實施。丁建亮律師表示,新修訂的《證券法》加大了對上市造假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金額,一定程度上可以對違法保薦等行為產生震懾作用;不過,其規定具體執法尺度如何,仍有待檢驗。

丁建亮律師還表示,《證券法》對證券服務機構歸責規定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券服務機構要免責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勤勉盡責、已進行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在具體案例中,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和各方職責逐一甄別相關資料保薦人是否進行了有效地核查。因此,涉及欺詐發行的案例,包括保薦人在內的證券服務機構自身存在不規範操作的可能性較大。保薦人要保存好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一旦被問題企業可能拖下水的,能夠通過相應的過程資料自證清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