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問:廚房、衛生間、陽臺能改造住房出租嗎?

城市房屋出租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民事活動,房東為了增加出租最大價值,有的將房屋進行內部整修成若干小房間,甚至將原來住房設計的廚房、衛生間、陽臺或者地下室等非居住功能區間也改造成用於居住的房間,這樣的行為法律是否允許呢?

我連發的兩篇有關出租住房的文章後,不少網友評論諮詢或者私信諮詢。我想有必要再發這篇文章的必要。

房東問:廚房、衛生間、陽臺能改造住房出租嗎?

國家住建部2010年發佈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此做了規定,該《辦法》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還規定: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因此,國家主管部門的態度很明確,商品房屋出租是尊重原設計不變,禁止房東再根據自己的需要私自改變房屋內功能結構。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特殊使用功能的,規定不得用於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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