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问:厨房、卫生间、阳台能改造住房出租吗?

城市房屋出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活动,房东为了增加出租最大价值,有的将房屋进行内部整修成若干小房间,甚至将原来住房设计的厨房、卫生间、阳台或者地下室等非居住功能区间也改造成用于居住的房间,这样的行为法律是否允许呢?

我连发的两篇有关出租住房的文章后,不少网友评论咨询或者私信咨询。我想有必要再发这篇文章的必要。

房东问:厨房、卫生间、阳台能改造住房出租吗?

国家住建部2010年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规定,该《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还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因此,国家主管部门的态度很明确,商品房屋出租是尊重原设计不变,禁止房东再根据自己的需要私自改变房屋内功能结构。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特殊使用功能的,规定不得用于居住使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