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轉讓、出租、抵押?江西出臺新文件

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轉讓、出租、抵押?江西出臺新文件

為了進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級市場,江西近日出臺了《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預計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產權明晰、市場定價、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監管有效的土地二級市場;到2022年底,建成市場規則健全完善,服務和監管落實到位,交易平臺全面形成,市場秩序更加規範的土地二級市場,形成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資源利用集約高效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转让、出租、抵押?江西出台新文件

4個“明確”

明確了交易對象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併交易的情況。涉及到房地產交易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明確了轉讓形式

●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土地招拍掛競買時已明確成立新公司開發,成交後按約定與新公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不視為轉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併轉移。

●涉及房產轉讓而引起“連房帶地”轉讓的,按照房地產轉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明確了轉讓條件

●劃撥土地轉讓,需依法經市、縣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保留劃撥性質,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直接辦理轉移登記;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充分保障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自由。原土地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無專門約定,土地義務依法轉移到受讓方。

●允許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投資總額25%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預告登記轉讓,按照先投入後轉讓原則,交易雙方先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轉讓條件後,三個月內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建設項目轉讓前未辦理規劃、建設、消防等審批手續的,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項目轉讓前已辦理規劃、建設、消防等審批手續的,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變更。

●已投資額可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認定。

●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不再報經原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准;轉讓後,可根據權利人申請,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者的作價出資或入股的剩餘年限。

●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或改擴建增加容積率的,參照出讓土地使用權有關規定,經依法批准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取得方式可變更為出讓。

明確了抵押條件

●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地帶房”可以一起抵押,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不另行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審批手續。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併抵押。

1個“放寬”

放寬對抵押權人和抵押物限制

●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不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的,可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採取告知承諾制等措施,保障抵押權實現後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

●抵押融資款項僅限於項目開發建設及項目建成後運營管理所需,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探索建立抵押貸款資金運用監管機制。

●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銀保監機構推送政府公示地價信息。

3個“創新”

建立土地二級市場“線上+線下”交易平臺

各地要在現有土地交易機構的基礎上,按照交易、登記一體化建設原則,搭建土地二級市場“線上+線下”交易平臺,為交易雙方提供供需信息、諮詢服務,接受交易服務委託,辦理交易事務,提高服務質量。

規範交易流程

交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機構或平臺等渠道發佈和獲取市場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機構或平臺公開交易;達成一致後簽訂合同,依法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納入土地儲備。

加強信息互通共享

全面對接政務服務網,積極推進土地市場交易平臺與政府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有序銜接和信息共享。土地市場交易相關的材料或信息能夠直接通過共享獲得的,不得要求當事人重複提交。

《實施意見》還提到了細化土地分割、合併轉讓政策,建立差別化稅收調節機制,規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加強出租服務保障,健全服務和監管體系等措施。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1、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2、強化督促落實,將土地二級市場建設情況作為對市縣政府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落實不力、建設滯後的進行督促整改,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給予表揚激勵。3、注重宣傳引導,擴大土地二級市場的影響力、吸引力,調動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提高社會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