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已確認開發商所佔土地為集體土地,開發的房屋在銷售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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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所說的情況看,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佔用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不是國家徵收變性為國有性質的土地所有權性質。

通過高院審判確權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你所關心的是建在其上的商品房還能不能對銷售。

我認為從以下判斷: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2、是否依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

3、開發商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有沒有履行正規的建設報批流程

通常說的幾個證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有這幾個證,從程序上說,沒有問題,只是土地使用權屬於集體所有而已。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前面說的1、2、3點程序都沒有問題的話,我認為它是合法的。就可以繼續銷售。

5、具體情況建議到當地相關部門諮詢落實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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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您介紹一下,商品房建設需要一下幾個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由於是集體土地,規劃證和土地使用證是一定辦不下來的。可以參考的法律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長放土地證和房地產證。

如果有其他合法的三級證明,嚴格上您可以將其理解為小產權房,由於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這類房產從根本上說是不首法律保護的。但是已經存在而且非常普遍。所以不會一棍子打死。給您分享一個實例。樓主本人家鄉前兩年要舉行全國性的運動會,星星大力招商,允許或者默認部分開發商在集體土地或者農業用地開發建房。但是土地性質的改變是需要很高層次才可以批核的。但是並不帶表房子不合法,只是會比商品房前很多優勢。

您的問題不是太清晰,只問怎麼辦。沒有表明您的訴求是什麼。我只能介紹出來供您參考。

祝您一切順利


我是三七二十一


法是法,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環境下,法就是空文,……,建設法制社會太有必要了


用戶1057071153888


在全國高調拆違的大環境下,競有逆流而上的,可見力量之大,根棵之深。相信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最後結果。


盛世王儲


對於利用集體土地開發的房屋,應當是用於集體生產或者集體建設,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夠對集體外的人發售。即使是對進行內部發售,也應當經過及其同意並經鄉鎮有關部門同意。否則其出售房屋的行為為違法行為,簽訂的相關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建築不符合規劃,或者沒有報批,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如果從中獲利,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轉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上海莫律師


根據《城鄉規劃法》以及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作出該建築物是否是違法建築;

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建築分為程序違法和實體違法兩種,違法程序的,限期改正並且罰款就可;

而屬於實體違法的建築,要由規劃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






嗨堅果


我們鎮永久租用村民集體土地,然後賣給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商賣完房子走人,是合法還是非法?


樹已老了


集體土地集體所有包括所有的價值物(憲法明確規定了的)。開發商就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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