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激勵模式,如何做稅收籌劃?以期權、受限股為例。

不同激勵模式,如何做稅收籌劃?以期權、受限股為例。

2019年,國家推出了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措施,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多種稅種,小微企業迎來減稅降費的春天。

股權稅收作為企業財稅中的重要一環,納稅額動輒數十萬元,對現金流缺乏的初創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然而部分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時,往往忽視納稅問題,導致行權成本過高,轉讓稅收過重造成激勵效果不佳。

小編建議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前,對現行稅收新政體系,各種激勵模式的稅收狀況進行分析,以便降低企業規避納稅風險,減少激勵對象的稅收,實現最佳激勵效果。

稅法上有明確納稅規定的股權激勵模式有四種:期權、受限股、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

不同激勵模式在納稅時繳納稅率、納稅節點也有所不同,下面小編結合2016年國家推出的101號文優惠稅收政策,和大家一起分析股權激勵不同激勵模式下的稅收情況。

一、101號文實施前

在2016年101號下發前,為適應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35號文(2005年)和《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5號文(2009年)。

根據財稅5號文規定,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股票期權

行權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3%-45%的稅率,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行權日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的股份數

出售日: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稅款。根據股票出售價格與歸屬日每股公允價格差額的20%交稅。

不同激勵模式,如何做稅收籌劃?以期權、受限股為例。

2、限制性股票

解禁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3%-45%的稅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繳納稅額=(授予日股票市價+解禁日股票市價)÷2×本批解禁股票份數-本批解禁份數實際支付金額

出售日:按“財產轉讓所得”根據股票出售價格與歸屬日每股公允價格差額的20%交稅。

3、股票增值權

指上市公司授予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和約定條件下,獲得一定數量股票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行權日與授予日的股票差價x股票數額就是增值收益。在該種股權激勵形式下,員工取得的全部是現金。

授予日:不產生納稅義務。

增值日/分紅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3%-45%的稅率,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應納所得額=兌現收益當日股票的公允價x兌現股數

一般而言,激勵對象被授予期權、受限股、股權獎勵,被認為企業的現金流比較缺乏,因此稅法對於這三種激勵形式給予的稅收優惠相對較多,且具有延緩納稅的優惠政策。

而股票增值權,被激勵對象取得的都是現金,稅法上理解他們的資金流比較充裕,因此稅收優惠相對較少。

綜上所述,101號文下發前上市公司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激勵對象納稅分為兩部分:購股時,購股價與股票市場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時,按財產所得計算納稅。

對於非上市公司,法律認定不適用上市公司的稅收計稅方式,股權激勵所得直接計入當期所得繳納。對於其他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在實操中一般參考上市公司的做法,具體也取決於當地稅務局。

不同激勵模式,如何做稅收籌劃?以期權、受限股為例。

二、101號文實施後


2016年3月《今日頭條》的創始人張一鳴在博鰲亞洲論壇上提出,企業想用股權激勵留住人才,但現行的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存在稅率過高、缺乏靈活性的問題,致使股權激勵難以實現。同年9月,國家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01號)

1、非上市公司

101號文首次提出了關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稅收規定和優惠。

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的期權、受限股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財稅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該股權轉讓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購股成本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過這種形式,被激勵對象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可延緩至轉讓時納稅,降低了激勵對象的納稅負擔,提高了激勵效果。

但101號文同時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需經公司董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

4、激勵對象應為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且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期權自授予之日起應持滿3年,且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受限股自授予日起持有滿3年,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6、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與《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範圍。

通過以上幾點看出101號文適用範圍僅限於標的公司在期權、受限股、股權獎勵上的運用,在激勵對象、激勵時間、標的公司上的規定,縮小了適用範圍,提高了准入門檻。

2、上市公司

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上市公司授予個人期權、受限股、股權獎勵在稅務機關備案後,納稅期限可延長至12個月。


不同激勵模式,如何做稅收籌劃?以期權、受限股為例。


三、稅收籌劃,如何節稅?

科學有效的股權激勵稅收籌劃將利於提高企業收益,提早做好企業稅收籌劃,瞭解相關政策法規的稅收優惠,將極大減輕企業及激勵對象稅負,同時將激勵效果最大化。

能適用101號文條款的企業,小編建議儘早做好適配性的股權激勵計劃方案,以便享受稅收優惠。對於不適用101號文的企業,小編建議採用其他節稅方式,如將持股平臺建立在稅收窪地,享受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扶持,以及選擇合適的行權節點及解禁節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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