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我做主:民國女子自往男家成婚傳為佳話


我的婚姻我做主:民國女子自往男家成婚傳為佳話

清新民國風

  1919年11月28日,長沙《大公報》以“又一次婚姻奇案”為題,報道一名16歲女子,未經其母允許,偷偷前往男家成婚的新聞,在當地引起了轟動。

  家住長沙南門外老龍王宮附近的常婆婆,生有兩個女兒。長女已出嫁,次女芳齡十六,是街坊鄰居眼裡的一枝花。長沙晏安塘的左家,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已娶妻,夫妻倆在長沙老照壁經營一間篾匠鋪。小兒子尚未成婚,與父母住在一塊,以拖人力車為業。左家有位姓羅的親戚住在長沙南門外,與常婆婆是街坊鄰居。左家小兒子因經常來往羅家,看上了常婆婆的小女兒。常家小女對左家小兒子亦頗有好感。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既然雙方互有好感,羅家便充當媒人,撮合了這對有情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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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大公報》“新娘自往男家”報道

  起初,常婆婆並不反對這樁婚姻,據說雙方還交換了生辰八字,只是尚未正式訂下婚約。不料幾個月後,常婆婆忽然產生了悔婚的念頭。聲稱自己要靠小女養老,左家若想定下這門親事,得拿出一些金器作為聘禮。左家小兒子只是一名人力車伕,哪有財力滿足常婆婆的要求。眼看婚事遇阻,左家小兒子便委託自己的嫂子,去勸說常家小女,讓她偷偷來左家成婚,待生米煮成熟飯之後,常婆婆不答應也得答應。常家小女大約鐵了心想嫁入左家,欣然答應依計行事。

  11月13日(農曆九月廿一日)這天,常家小女對母親說,想去南門口買油粑粑吃。常婆婆不知是計,便任由她去了,不料小女一去無回。原來,左家大兒媳早已等候在城門口,見常家小女如約而來,便共乘一輛人力車匆匆離去。常婆婆見小女遲遲未歸,感覺有點不對勁,便沿途去打聽小女的去向。有人告訴她,其女早已同左家大兒媳乘車去了老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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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婆婆一聽不放心,趕緊前往老照壁的篾匠鋪尋人。到了篾匠鋪,常婆婆向鋪中的夥計一打聽,得知其女確實來過,不過現在已隨左家大兒媳去城外看火車去了,過一會就會回來。可常婆婆一直等到黃昏,都不見小女和左家大兒媳回來。鋪中的夥計以店鋪裡沒地方歇宿為由,勸常婆婆先回家,等她女兒返回店鋪後,便讓她立即回家。常婆婆見天色已晚,只好先回去了。

  常家小女隨左家大兒媳去城外看火車的說辭,當然是忽悠常婆婆的。待常婆婆離去後,左家大兒媳趕緊帶著常家小女前往晏安塘左家。當晚便讓左家小兒子與常家小女圓了房。第二天,左家宴請親友,讓左家小兒子與常家小女拜了天地祖宗。婚禮尚在進行中,常婆婆呼嘯而至,氣得暴跳如雷,大罵左家騙婚。隨即向當地警察署報案,聲稱左家拐騙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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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大公報》報頭

  警察趕到現場後,將新娘、新娘、媒人以及常、左兩家父母均帶往警署調查。到了警署,左家小兒子供稱,因常家有悔婚之意,只好出此下策。對於左家不按常理出牌,既不訂婚約,又不用花轎迎親,常婆婆依然十分氣憤。不過,作為新娘子的常家小女,卻堅定地站在了左家一邊。她說,我母親欲將我改配吳家,我想已經許配左家,就應當從一而終,所以自願隨同嫂子來到了左家。

  既然常家小女是自願來到左家成婚,拐騙之說也就不能成立。雖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國幾千年的婚嫁傳統,但民國成立後,婚姻自由已逐漸成為一種新的社會風尚。何況這樁婚事木已成舟,即便常婆婆心有不甘,也已無法挽回,只好接受現實。最終,警署辦案人員請示上級後,作出了這樣的裁決:罰左家辦酒席一桌,款待常家父母,然後由左家小兒子帶著新娘子前往常家賠禮道歉。常、左兩家於是當場簽字確認,這起婚姻糾紛案就此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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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左家小兒子與常家小女成婚的同一天,長沙城裡還發生了一起社會影響更大的婚姻奇案。長沙南陽街一位叫趙五貞的22歲女子,緣父母之命,許配在長沙玉泉街開古玩店的四川籍男子吳某。吳某30多歲,於先年斷絃。婚期臨近時,趙五貞聽聞了不少關於吳姓男子的流言蜚語,提出推遲婚期,但未被允許。結婚當天,趙五貞為反抗這樁並不情願的婚姻,在花轎上割喉自殺。事情經長沙《大公報》等報紙報道後,在長沙引發了一場婦女和婚姻問題的大討論。趙五貞因此被許多評論者視為婦女解放的“英雄”。

  其實,比起趙五貞自殺事件,常家小女自往男家成婚事件更具積極意義。我的婚姻我做主,常家小女堪稱民國婚姻自由的踐行者。如果趙五貞是“抗婚英雄”的話,那麼常家小女更是女權運動的典範。(文/謝志東)

我的婚姻我做主:民國女子自往男家成婚傳為佳話

長沙《大公報》“趙五貞事件”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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