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被認定“有期徒刑”改“無罪”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3月13日訊 (記者 李巖紅 通訊員 韓英選 宋曉博) 李某與許某系繼父子關係,1992年許某與李某的母親登記結婚後在李某家居住。2014年李某母親去世,李某與許某經常鬧矛盾。起因是許某在自己村裡有房子住,但是在李某的母親去世後仍不搬走,李某便把許某的物品搬到村裡的廣場上。2018年5月6日凌晨1時許,許某騎電動三輪車帶著鋤頭、木棍、三角帶等工具,載著弟弟許某良撬鎖進入李某家中,踹門闖入李某的居室,許某與李某相互毆打,李某、許某均不同程度受傷。經鄒平市公安局法醫鑑定,許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某為輕微傷。案發後李某報警,許某載其弟弟許某良離開案發現場。李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鄒平市法院判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律師細心閱卷發現案中玄機

李某不服該一審判決,向濱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於2019年8月15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法律援助通知書,市法律援助中心於當日指派山東濱泰律師事務所範克永律師承辦此案。承辦律師迅即來到市中級法院進行閱卷,複製卷宗材料,並且對該案進行分析梳理。2019年8月22日,承辦律師來到鄒平市看守所會見上訴人李某,承辦律師詳細瞭解案發全部經過並聽取李某的意見。會見結束後,承辦律師又與李某的女兒李某某取得聯繫,並在2019年8月30日到其家中與其見面,查看案發現場,瞭解案發的詳細情節,堅定了承辦律師為李某作無罪辯護的信心和決心。

作“無罪辯護”談何容易?作“無罪釋放”的辯護觀點成立,在於“正當防衛”的巧妙合理適用。承辦律師反覆研究案卷和會見筆錄,不放過任何一個小小的細節。承辦律師分析推理:許某陳述其去李某家的目的是“打他一頓出出氣”,可以認定許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李某的故意。案發時凌晨1時許,許某與許某良撬鎖闖入李某家中,侵犯了李某的住宅安寧權,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許某良抱住李某,許某持三角帶毆打李某,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此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和條件;李某在身體健康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下掙脫許某良後反擊,此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和防衛意圖;李某被許某致輕微傷,其致許某輕傷二級,未超過必要限度,此符合正當防衛限度條件。臨近二審庭審,2019年9月25日,承辦律師又到看守所會見李某,告之要如實陳述案發事實,並就庭審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溝通。

法官秉公斷案為受害人洗冤屈

2019年10月16日,李某故意傷害罪上訴案在鄒平市法院公開審理。庭審中,承辦律師有備而來,據理力爭,並向法庭遞交了辯護意見。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2019年11月8日,濱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一、上訴人李某無罪;二、上訴人李某不承擔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全部採納。2019年11月13日,當李某將錦旗遞交到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手中的時候,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辦事大廳爆發出熱烈的掌聲,這掌聲是送給重獲自由的李某,更是送給當今踐行“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家和公平與正義的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賦予公民面對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但當前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適用的空間狹小。從公開裁判的文書可查,“正當防衛”辯護意見採納率僅為千分之一點八。即使認定為“正當防衛”,絕大多數也都認定是“防衛過當”,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本案二審改判的難度相當之大,即是有了承辦律師在閱卷和會見時抓住案件細節,也是二審法院頂住壓力,正確適用法律,秉公辦案,才避免了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中國法治的春天已經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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