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佈6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重慶市某第三方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按照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和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開展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和能力驗證工作,依據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結合現場檢查情況,檢查組發現重慶某環保公司存檔的部分原始監測數據檔案記錄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為此,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指派重慶市環境行政執法總隊進行了立案查處。

2019年3月,重慶市環境行政執法總隊會同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處室、南岸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總隊對該公司開展聯合調查,發現該公司受某縣水務局委託,於2018年5月22日和23日對當地26個汙水處理廠外排廢水進行了採樣監測。根據監測報告及其原始檔案記錄、相關採樣、接樣和分析人員陳述及調取的其租用車輛高速公路記錄,該公司相關監測行為及出具的兩份監測報告,存在偽造監測時間、偽造監測數據等情形,構成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規定。經集體審議,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七條,重慶市環境行政執法總隊對其給予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雙罰”,給予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此外,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還將該公司的違法情況向負責其資質管理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通報。


案例二:

四川省西昌市某公司紙板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19年3月,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視頻監控值守人員調取涼山州西昌市某公司紙板廠視頻時發現,3月1日以來,該廠每天夜間排放含有大量泡沫的汙水,但自動監測數據顯示,COD值在45mg/L-50mg/L之間小幅波動,氨氮恆定為2.5mg/L。經分析,該企業涉嫌夜間偷排高濃度廢水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2019年3月13日20時許,執法人員對該廠開展針對性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廠總排口COD、氨氮、總氮自動監測設備的取樣軟管插在人為放置的塑料瓶中,干擾儀器正常採樣。同時,還存在將清水注入沉澱池,稀釋外排廢水的行為。經對總排口出水採樣監測,該廠外排廢水COD超標6.52倍,涉嫌超標排放水汙染物。

經進一步調查,該案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實施者是自動監控設備運維單位的運維人員,其對替代樣做了精心偽裝,用試劑瓶盛裝替代樣並貼上試劑標籤,從外觀和數據上看均與正常設備一致,造假手法隱蔽,查處難度大。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對該企業處以罰款80萬元,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擬對該公司環保技術管理人員以及自動監控設備運維公司人員提起公訴。


案例三:

江蘇省某環保科技公司向常州錫溧漕河非法傾倒廢酸汙染環境案

2018年10月起,江蘇省常州市武宜運河鍾溪大橋及錫溧漕河分莊橋、東尖橋和漕橋河漕橋、百瀆港等斷面總磷指標出現11次異常波動。常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執法、監測人員及沿線鄉鎮,成立多個排查組,在相關河道沿線500米範圍內,採用無人機空中巡查、船艇水上排查和陸地沿線排查“水陸空”並行、晝夜結合的方式展開全方位、拉網式的立體排查,並多次與公安、水利、海事部門分析研判,採取聯防聯控措施。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掛圖作戰”,運用無人機對錫溧漕河及兩側沿岸500米範圍進行全程拍攝,獲取相關排汙口、支流支浜及河道水質成像數據,精準編制河道水系、汙染物狀況分佈圖。無人機共起飛80多架次,航拍圖片5200張,製作圖像面積達15平方千米。同時,執法人員分成9組,對武宜運河沿線、錫溧漕河沿線、京杭大運河沿線500米範圍內所有排汙單位、支流、支浜、池塘、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展開拉網式全面排查,共排查支流支浜96條,沿線排汙單位268家。常州市環境監測機構加密佈點手工監測,共採集樣品1260多個,對主要支流、支浜、斷面進行連續反覆採樣,並將檢測設備、儀器等搬至現場,設立臨時實驗室,做到即採即測。在錫溧漕河天井橋、蔣莊大橋、華渡橋和西楊墅橋新建4座總磷水質自動監測站,與已建的安橋、東尖、戴溪、分莊和鍾溪5個水質自動監測站構成嚴密的水質監測網絡。常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查情況和多輪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發現了總磷異常波動的疑點和規律,初步判斷為船隻傾倒汙染物所致。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前期的排查情況及初步判定結論,將該環境汙染案件以線索形式第一時間移送公安機關。常州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偵查,並運用多種技偵手段進行分析研判,發現某環保科技公司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3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在南通市、無錫惠山區、宜興市對9名涉案人員實施了抓捕。公安機關查明,該公司2017-2018年期間先後將1.5萬餘噸廢酸交給朱某,並支付朱某500餘萬元,由朱某和房某駕駛未辦理合法手續的貨船,將廢酸(屬危險廢物)運至常州市武進區河道,採取循環泵邊稀釋邊排放的方式進行非法偷排,嚴重汙染水體環境。目前,該環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繆某,以及朱某、房某等人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四: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張某等人跨區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案

2019年1月30日17時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接到公安“110”應急聯動指揮中心通報,在臨安區青山湖街道雅觀村附近發現疑似偷倒大量油漆桶。接報後,臨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第一時間啟動“生態環境+公檢法”聯動機制,公安機關迅速介入,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同時調查、同時取證、同時分析。鑑於案情較為複雜,同時涉及跨區域執法取證等問題,臨安分局組織召開“生態環境+公檢法”聯席會議,決定由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前期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認定,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公安機關採取調取現場監控視頻等技術手段鎖定涉案企業和人員,並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傳喚相關涉案人員。檢察機關認真研究案情,對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及時批捕、起訴,提高辦案效率,為案件順利辦理奠定了良好基礎。

經查,位於杭州市餘杭區的杭州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在明知張某無危廢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多次將該公司產生的廢油漆桶、廢抹布、廢油漆渣等危險廢物委託張某處置。張某夥同黨某等人將接收的危險廢物裝運至杭州市臨安區進行傾倒,並從中獲利。臨安分局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杭州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的環評審批資料,認定涉案廢油漆桶、廢油漆渣為危險廢物。同時,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廢油漆渣汙染的土壤進行採樣檢測,結果顯示被汙染土壤中特徵因子超標,傾倒物屬於危險廢物。經稱重,涉案危險廢物和被汙染土壤共計34餘噸。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已有7名當事人被依法批捕。


案例五:

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內坑鎮某土煉油加工點汙染環境案

2018年9月5日,福建省晉江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大隊內坑中隊接到舉報線索,內坑鎮加塘村有人在山上開設土煉油加工點。執法人員立即開展排查,在樹林隱蔽處發現一處建築,圍牆內有加熱爐、儲油罐等設施,執法人員當即聯繫晉江市環境監測站採樣監測,並啟動部門聯動機制,由晉江市公安局內坑派出所派員聯合開展調查。

經查,該處建築系內坑鎮加塘村陳某土煉油加工點,無營業執照和環評手續,廢機油殘渣水通過管道外排至廠區旁廢棄水井。經檢測,該加工點外排廢水COD、氨氮、總鉻、鋅濃度均超標,其中鋅濃度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限值13.16倍。為防控環境風險,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該加工點儲存的19.02噸廢機油妥善轉移處置。鑑於該加工點廢水直排廢棄水井,有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同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

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依法將相關證據移送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查清了陳某涉嫌汙染環境犯罪事實。根據案件偵查情況和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結論,晉江市檢察院依法向晉江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10月29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10.66萬元。


案例六:

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某單位汙水處理廠超標排汙案

2018年12月18日下午,武威市生態環境局民勤分局執法人員對民勤縣某單位汙水處理廠開展檢查時,通過調閱該廠總排口在線監測數據,發現2018年12月7日-18日期間,總排口氨氮、總氮濃度日均值超過《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表Ⅰ中一級B排放標準(2項指標均連續超標12天),遂決定立案查處。當日,向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將相關違法情況錄入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通過系統計算確定罰款金額為39.71萬元。2019年1月3日,武威市生態環境局民勤分局複查發現,該廠總排口仍存在超標排放氨氮、總氮等水汙染物的行為,決定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共計罰款635.36萬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武威市生態環境局民勤分局積極協助該廠認真查找超標原因,督促其整改,確保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武威市生態環境局民勤分局瞭解到該單位汙水處理廠二期改擴建工程項目正在實施中,立即繳納罰款確實存在資金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同意該單位延期繳納罰款,並向其送達了《同意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2019年2月22日,該單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足額繳納了全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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